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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变更怎么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4:18
合同免除的改变之诉
事例:2006年3月18日,李某与金海公司签定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李某购买金海公司金海公寓3栋602号房,总价款42万元;还约好李某于签定合同当日付清8元,余款34万元由其在合同签定后3个月内经过向银行恳求按揭借款付出。合同签定后,李某依约付出了8万元,但因李某原因一向无法处理按揭借款,其也未能筹集资金付出剩下房款。金海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申述李某,以李某未能依约付出剩下房款为由,恳求免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本案审理中,对李某构成违约,金海公司诉请免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理由建立,应予以支撑,并无争议。争议在于,法院是否应判定金海公司退回李某已付购房款8万元。对此有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应当在判定免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起判定金海公司退回李某已付购房款。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免除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现已实行的,根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恳求恢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并有权要求补偿损失。”的规则,合同免除的效能便是合同免除所发作的法令结果。当事人直接诉请免除合同,意图在于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合同免除后的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办法或补偿损失这些法令结果,都是免除合同判定中所应包含的内容,法院不该另案处理。正确的处理办法是,法院作出合同免除判定的一起,判定当事人彼此返还产业,且无需以两边当事人均提出恳求为条件,即兼并审理直接诉请免除合同的改变之诉与合同免除后的返还产业之诉,这是彻底处理胶葛的有用办法,以防止重复诉讼。
另一种定见以为,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则,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办法、补偿损失的特定给付恳求,不管是否作为诉提出,都必须是在合同免除后建立。当事人仅直接申述恳求免除合同的改变之诉,与以合同免除为由恳求返还产业、补偿损失等的给付之诉相比较,两者在诉的标的、诉的原因上是不同的,不能由于诉的主体共同就以为能够兼并该两个诉。也便是说,直接诉请免除合同与以免除合同为由诉请返还资产彼此对立,不或许出现在一个诉中。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定见都有不当之处。
直接诉请免除合同的改变之诉能否与合同免除后的返还产业之诉兼并审理,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榜首,因原告申述承认合同免除的效能仍是直接诉请合同免除而异。在审理触及合同免除胶葛案件中,常遇到的景象首要包含两种:一种景象是原告在诉前向被告提出合同免除后,又向法院诉请承认合同免除行为法令效能的承认之诉;另一种景象是原告诉前未向被告提出免除合同,直接诉请免除合同的改变之诉。本案就归于后一种景象。关于前者,原告申述的法令根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则,在此景象下,原告能够在提出承认合同免除行为效能的一起,一起提出恢复原状、补偿损失等诉请,类似于诉请承认合同无效的一起,一起提出返还产业、补偿损失等诉请。在后一种景象下,原告不得在直接诉请免除合同的一起,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则,提出恢复原状、补偿损失的诉请。由于《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则的恢复原状、补偿损失等给付之诉的内容,都是针对现已免除了的合同而言的。当原告仅直接诉请免除合一起,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需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否享有合同免除权,合同免除是否合法或合约,即原告免除合同的诉请仍属有待查明的现实和法令问题,免除合同并不是既成的现实,故在后一种景象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无法适用。
第二,因合同免除后有无溯及力而异。合同免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根据合同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来定。依合同性质,合同分为持续性合同和非持续性合同。非持续性合同是指实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如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类合同的免除准则上具有溯及力,即非持续性合同被免除后,具有溯及以往的作用,详言之,非持续性合同免除使根据合同而发作的债权债务联系溯及以往地消除,合同好像自始没有建立。合同没有建立,则合同两边当事人根据合同已占有、获得的产业失去了合同和法令根据,两边负有彼此返还的职责。因而非持续性合同免除具有溯及力,标明此类合同免除的一起适用两边彼此返还或单独返还,以求恢复原状。持续性合同是指实行必须在必定持续的时间内完结,而不是一时一次完结的合同,如保管、租借、承揽、雇佣等合同,持续性合同的免除准则上无溯及力,即此类合同免除后,无法恢复原状,因而不能彼此返还或单独返还,只能就已实行部分进行补偿或补偿。如农村土地承揽合同免除后,承揽人的投入已物化,无法恢复原状,只能对其出资进行评价作价,采纳补偿或补偿处理办法。
第三,因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请而异。按照“不告不睬”的民事诉讼基本准则,直接诉请免除合同的改变之诉中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则,还要看当事人是否提出恳求,是否溯及既往彻底取决于当事人的毅力,一起应尽或许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准则上以当事人提出返还产业诉请为准则,以法院依职权干涉为破例。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免除虽有溯及力,能够兼并审理合同免除后的恢复原状、补偿损失的给付之诉,但根据原告提出的是直接诉请免除合同的改变之诉,且原告又未提出合同免除后的给付之诉,或被告也未提出相应的反诉,法院不该依职权兼并审理直接诉请免除合同的改变之诉与合同免除后的返还产业、补偿损失等给付之诉。由此看来,两者是否能兼并审理,因情而异,不能混为一谈。
在本案中,金海公司申述恳求免除其与李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判定支撑金海公司的诉请,但不能依职权判定金海公司退回李某已付购房款8万元。理由有三点:
榜首,李某在本案中是不或许提出反诉的。由于合同是否免除仍是不决的现实和法令问题,李某不或许在对金海公司的合同免除诉请提出抗辩的一起,又以合同免除建立为由,反诉恳求金海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即便李某提出退回已付购房款的反诉恳求,在金海公司未提出合同免除后的给付之诉的状况下,李某的反诉是不能构成的。退一步讲,假定李某反诉建立,金海公司也有权诉请李某承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免除后的违约职责。但金海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出如此诉请,为维护守约方金海公司的合法权益,李某的反诉也应驳回(但这样的假定是违背逻辑的,也是不或许建立的,所以驳回李某的反诉,也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理)。
第二,金海公司也不或许在直接诉请免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起,诉请退回李某已付购房款。一方面,其提出的是免除合同的改变之诉,而非承认之诉,即诉请处理合同免除问题,而非诉请承认合同免除的效能问题。另一方面,原告申述一般来说是建议或恳求行使权力,而不是诉请实行职责或承当职责。由于金海公司假如提出退回李某已付购房款的诉请,就不具有诉的利益,所以,其只能消沉防卫,等候李某提起另案诉讼。
第三,李某已付购房款是否退回的问题,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判定免除后,由李某另行申述。金海公司则根据合同的约好或合同免除的判定根据,确认两边各自对合同免除的职责巨细,提出相应的反诉恳求,这样有针对性地、一次性地一起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免除后的返还产业、补偿损失等给付诉讼,才真实不会形成诉累,并非如上述榜首种定见所以为的与合同免除的改变之诉兼并审理才防止当事人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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