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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23:37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践提出如下定见,请一起遵循履行。
一、员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其时现已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确定的,不再补办工伤确定手续,《工伤保险法令》施行后应持续按原规则享用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需求进行劳作能力判定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托付判定请求,由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参照现行劳作能力判定规范进行判定,判定结论应注明,“受×××托付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劳作功能妨碍×级、日子自理妨碍为××”字样。员工与用人单位因享用或对比因工待遇发作争议时,可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述。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发作的工伤,于2004年1月1日后停止、免除劳作联系或用人单位撤消、破产的,按《工伤保险法令》和《河南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暂行方法》有关停止、免除劳作联系或撤消、破产的规则履行。
三、《河南省劳作厅关于遵循劳作部<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施行定见》(豫劳险[1997]2号)中“企业员工因工逝世或因工致残(患作业病)被判定为1-4级的,仍按豫劳[1993]16号文规则,照料接收其一名契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合同制工人”的规则,是与其时的用人准则相适应的,是方案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特别规则。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逝世或因工致残(患作业病)被判定为1-4级的,可以享用豫劳险[1997]2号文的待遇。《工伤保险法令》施行后,我省企业员工因工逝世或因工致残(患作业病)被判定为1-4级的,应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和《河南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暂行方法》的规则履行。
四、用人单位对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员工,在停止、免除劳作联系或处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作业健康查看,并将查看成果奉告员工。被确诊患有作业病的应及时处理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待遇核定手续,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查看而停止、免除劳作联系或处理退休手续,后期被确诊患有作业病的,可以处理工伤确定及劳作能力判定,工伤保险职责由最终的用人单位承当,最终的用人单位有依据证明该作业病是从前用人单位的作业病损害形成的,由从前的用人单位承当。
五、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归于合法挂号、存案单位,后期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许撤消挂号、存案,员工在规则的请求时限内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六、工伤确定中,员工难以供给满足依据,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举证职责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对现实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成果作出工伤确定决议。若通过调查对员工受伤现实无法核实的,应间断工伤确定。
七、《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当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时,用人单位或员工可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用人单位就劳作联系是否存在承当举证职责。
八、《工伤保险法令》第三十一条中“原薪酬福利待遇”应理解为“员工在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用的薪酬福利待遇(延伸作业时刻的薪酬酬劳在外)”。
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自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判定结论的次月起开端付出;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工伤员工逝世的次月起开端付出。
工伤员工经再次判定,判定结论发作变化的,应当依照再次判定结论享用相应待遇,享用待遇的开始时刻为原判定时刻的次月。工伤员工复查判定结论发作变化的,应当自复查判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依照复查判定结论享用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十、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组织恰当作业,可以担任用人单位组织的,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组织。因为伤残形成自己薪酬下降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规范为薪酬下降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自己技术进步提升薪酬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存。
十一、工伤员工所患疾病与工伤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由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劳作能力判定费用由用人单位付出。提出劳作能力再次判定或复查判定的,劳作能力判定费用由请求人承当。
十三、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地点单位派人陪护或许依照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40%的规范按月发给陪护费。因是否需求护理发作争议的,提请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
十四、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依照企业工伤保险方针履行,改制前的伤亡人员待遇按原规则处理。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局):
《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法令施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员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一起作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作工伤,由员工遭到损伤时其作业的单位依法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二、法令第十四条规则“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这儿“上下班途中”既包含员工正常作业的上下班途中,也包含员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既可所以员工驾驭或乘坐的机动车发作事端形成的,也可所以员工因其他机动车事端形成的。
三、法令第十五条规则“员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视同工伤”。这儿“突发疾病”包含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刻,以医疗机构的初度确诊时刻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刻。
四、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有权请求工伤确定的“工会组织”包含员工地点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则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则为员工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员工地点单位是否赞同(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法令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的,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这儿用人单位承当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作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止。
七、法令第三十六条规则的工伤员工旧伤复发,是否需求医治应由医治工伤员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定见,有争议的由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
八、员工因工逝世,其供养亲属享用抚恤金待遇的资历,按员工因工逝世时的条件核定。
劳作和社会保证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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