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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与侵权情节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1:01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均作出了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补偿规则。这一规则包含了以下两层意义:榜首,法定补偿 额并不是一致规范,而是有必定起伏的,即50万元。第二,在一个详细案子中确认的补偿数额是固定的,而不是一个起伏。而确认其详细补偿数额的依据是侵权人 的侵权情节。这是在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丢失和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获利均不能查清的情况下所选用的补偿方法。所以有观念以为,法定补偿额本质上是对危害赔 偿的一种推定。侵权情节的轻重直接影响到补偿数额的确认。我国台湾地区在有关著作权法中规则,法院可依据侵权人危害情节,在新台币1万~50万元裁夺补偿 额。假如危害行为属成心且情节严重者,补偿额可增至新台币100万元。美国《版权法》规则了法定补偿额,法院对侵权人侵略每一部著作,可裁夺补偿金额 250美元~5000美元(1909年版权法),这一规模几经进步,现行《版权法》已改为750美元~3万美元;情节严重的可进步到每部著作15万美元。
为此,笔者主张,在考虑侵权情节的一起应区别法定补偿数额的起伏。如对一般侵权,法定补偿额规则为30万元以下;对成心、拒不悔改、有侵权前科或许形成 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其补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规则至人民币50万元。这样可以使法院在审理案子时可以更充分地考虑侵权人侵权情节的性质,从而使法律规则 的补偿数额愈加合理。
新修订的专利法并未将法定补偿额归入其间
法定补偿额是国家以立法方式直接规则因侵略知识产权由侵权人给予被侵权人必定数额的钱银作为补偿的准则。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均作出了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50万元以下补偿的规则。
这一规则与TRIPS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的补偿原则是共同的。一起这一规则也契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需要。但是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未 选用法定补偿额的规则,有观念以为这首要是因为考虑到专利侵权所形成的丢失可能会更大,故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则,……被侵权人的丢失或许侵权人取得的利益难 以确认的,参照该专利答应运用费的倍数合理确认。但是笔者却有别的的观点。首要,专利答应运用费的多少是经过专利权人与被答应运用人两边约好的成果,而不 是由第三方做出的点评,更没有一致的规范。一旦发作侵权,在专利权人没有就该专利与别人签定任何答应运用合同的情况下,专利答应运用费是无从参照的,更谈 不上合理确认。其次,就一项专利而言,专利答应包含独占答应、排他答应和一般答应。不同的运用答应,其运用费是不同的,并且差异较大,其间独占答应运用费 最高。但每一种答应运用费都是正常的,应当以哪一种答应运用费为规范来核算侵权丢失补偿额实际上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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