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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书证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9:11
因为行政事务和行政法律具有显着的技术性和职业性,使得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书面资料往往也带有相应的特性,专业书证便是其典型体现之一。行政诉讼中的专业书证是内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书证,它一般由行政机关制造而成,大都情况下证明力较强。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专业书证有各类报表、图纸、管帐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
而且,有关法规对此也有所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中说到的“年度查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可见,专业书证内行政诉讼书证方式中具有较为共同的位置。而且,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书证相比较而言,行政诉讼中的专业书证更为多见、更为重要。因为专业书证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非专业人员不易看懂,这也包含了内行政诉讼中对专业书证进行检查的法官在内。因而,当事人除了应向法院提交专业书证外,还应提交相应的阐明资料,对此类书证进行浅显的阐明,以便利质证,便利法院对依据进行检查后确定案子现实。但是,内行政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供给的专业书证往往未附有相应的阐明资料,或许是,尽管附有阐明资料却不能够或不足以阐明专业书证的内容,这给行政诉讼中的质证和认证工作带来了许多的不方便,无形中也降低了行政诉讼的功率。法院对此问题应给予满足的注重并留意改善,以进步行政诉讼功率,终究推进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当然,为了使实际操作具有可行性,相关还应对专业书证的制造、内容、方式等方面以及阐明资料的内容、阐明程度、标准要求等方面予以规则,使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时有法可依。
依据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2002年7月24日)第十条 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书证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书证的原件,本来、正本和副本均归于书证的原件。供给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相片、节录本;
(二)供给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许抄写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分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供给报表、图纸、管帐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阐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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