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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9:35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书(以下总称“执业证书”)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则,结合律师作业处理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树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含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工作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含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答应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造的标准款式、证号编制方法由司法部规则。执业证书由司法部一致制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造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布、刊出或许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挂号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头向司法部提出申领陈述,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运用状况统计表》及相关挂号表。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议或许准予律师事务所树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向请求人颁布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相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抹、典当、出借、租借和成心损毁。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运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夺目方位;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承受查验。
第九条 律师请求改变执业组织的,改变审阅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改变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为请求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改变称号、负责人、组织形式、居处等事项的,改变审阅或许存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改变决议或许存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处理执业证书改变事项挂号或许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运用的,应当请求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由其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完结查看,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完结查看,符合规则的,为请求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则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请求人阐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请求人在收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丢失的,律师或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陈述地点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许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丢失声明。丢失声明应当载明丢失的执业证书的品种、持证人名字(称号)、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请求补发执业证书的,依照本方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则的程序处理。请求时应当一起提交已刊登丢失声明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结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查看查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查核年度、查核成果、查核(存案)机关、查核(存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查看查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查核存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 律师遭到中止执业处分、律师事务所遭到停业整顿处分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许由其托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告或许送达处分决议时扣缴被处分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分期满予以发还。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处分决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分的内容挂号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消执业答应或许被撤消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消或许处分决议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许由其托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告或许送达撤消或许处分决议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则程序予以刊出。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需求刊出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地点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依照规则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刊出。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消执业答应、被撤消执业证书或许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布告刊出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刊出、报废的执业证书毁掉。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布、刊出、换发、补发、报废和毁掉执业证书的状况按年度挂号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运用状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存案。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许违法运用执业证书的,由地点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判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业人员在发放、处理执业证书的作业中,违背《律师法》、《律师执业处理方法》、《律师事务所处理方法》和本方法规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树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处理体系,依据执业证书颁布、刊出及其他有关改变状况当令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供给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作业证的处理,参照本方法履行。
戎行律师作业证的处理方法,另行拟定。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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