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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股东人数要遵循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3:28
股权转让合同签定后股东人数约束危险
股东转让其悉数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契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则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打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建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呈现违背法律规则的成果。
假如股东人数变为一人,则有必要契合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则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则;本节没有规则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则。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出资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则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出资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出资建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公司挂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挂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许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拟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议时,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财政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政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个人产业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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