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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建设工程总承包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7:28
包工头,包公,是咱们经常在电视剧上在工地能听到的言语,那么关于工程建造的承揽是什么,我国的法令又是怎样规则的呢?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解说法令对建造工程总承揽是怎样规则的。
首要,咱们要知道建造工程实务中,涉及到的术语更多地表现为发包人与承揽人。发包人、承揽人这两个概念都有其特定的法令意义,特别是承揽人这一概念的法令意义更是五光十色,涉及到与许多概念的穿插。一般状况下对发包人这一概念的了解比较一致,很少发作歧义。但工程实务中,对承揽人这一概念却了解纷歧,各持己见。依据我国现行法的一般规则,承揽人可分为总承揽人和专业承揽人、劳务作业承揽人。工程实务中对总承揽人(即工程实务中常说的“总包单位”)的了解不合较大、定论纷歧。那么怎样从法令上正确了解“总承揽人”这一概念,以及依据不同了解所发生的不同定论怎样从法令上予以清晰,有必要从法令上予以弄清,以供参阅。
对总承揽人(总包单位)这一概念的了解不合源自我国法令制度中“两个总包”的法令关系。那么我国法令中的“两个总包”是指哪两个总包、两个总包的联络和差异以及工程实务中应怎样正确知道两个总包以规范操作,本文试析之。
一、“两个总包”的法令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则:“发起对建筑工程实施总承揽,制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能够将建筑工程的勘测、规划、施工、设备收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揽单位,也能够将建筑工程勘测、规划、施工、设备收购的一项或许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揽单位;可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揽单位完结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揽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则:“发包人能够与总承揽人缔结建造工程合同,也能够别离与勘测人、规划人、施工人缔结勘测、规划、施工承揽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揽人完结的建造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揽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造范畴的两部根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造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则,然后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令制度。依据上述二法的规则,能够得出的第一个定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揽和施工总承揽。
工程总承揽
依据上述二法和《建造部关于培养展开工程总承揽和工程项目办理企业的辅导定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则,工程总承揽是指从事工程总承揽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揽企业)受业主托付,依照合同约好对工程项目的勘测、规划、收购、施工、试运行(竣工检验)等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揽。工程总承揽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担任。工程总承揽的详细方法有规划收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揽、规划—施工总承揽(D--B)、规划—收购总承揽(E--P)、收购—施工总承揽(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揽作出了清晰的鼓舞性规则,其第33条规则:“国家推广建造工程总承揽,鼓舞具有勘测、规划、收购、施工、施工办理等归纳功用的工程公司的展开。建造工程的发包单位能够将建造工程的勘测、规划、收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许悉数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揽单位。”
施工总承揽
依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施工总承揽是指施工总承揽企业依据合同约好接受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接受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担任的承揽形式。
二、“两个总包”的联络和差异
依据上述法令规则能够看出,工程总承揽与施工总承揽归于工程建造中的两种不同的法令制度和两种不同的法令概念,二者既有联络又有差异。二者的联络主要是二者都归于工程承揽的一种方法,两种总承揽方法下总承揽人都对发包人担任(或许与承揽人、分包人承当连带责任),两种总承揽的法令性质都归于建造工程承揽;二者的差异主要是:1、承揽规模不同。工程总承揽的规模能够包含勘测、规划、收购、施工、试运行(竣工检验)等悉数或部分规模;施工总承揽的规模是对合同约好规模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施工,工程总承揽的规模要大于施工总承揽的规模,工程总承揽指向的对象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指向的对象是工程的施工作业。2、资质要求不同。依据《建造部关于工程总承揽市场准入问题阐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和《建造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揽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的规则(以下简称“两个复函”):“对从事工程总承揽事务的企业不专门建立工程总承揽资质。具有工程勘测、规划或施工总承揽资质的企业能够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工程项目规模内展开工程总承揽事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揽资质的企业承当。”这便是说,从事工程总承揽有必要具有工程勘测、规划或施工资质的其间一种,但工程勘测、规划企业在实施工程总承揽时,不得由自己进行工程施工。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规范》的要求,施工总承揽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并清晰规则了每个等级的资质条件。依据上述两个复函的精力,施工总承揽企业能够实施工程总承揽,并能够进行工程的施工。便是说,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揽企业能够承揽工程项目的勘测、规划、收购、施工、试运行(竣工检验)等悉数或部分承揽内容。3、合同分类不同,法令适用规范不同。工程总承揽与施工总承揽尽管都归于建造工程承揽,但工程总承揽方法下,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归于工程总承揽合同;施工总承揽方法下,签定的合同归于施工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则》等法令性文件,建造工程合同包含勘测合同、规划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装饰合平等,各种建造工程合同适用的法令规则有所不同。因而,工程总承揽合同与施工总承揽合同依据合同的内容在适用法令方面会存在一些不同。
三、工程实务中“两个总包”的问题
依据以上法令剖析,根本划清了“两个总包”的法令差异,由于工程实务中对“两个总包”大多混称为“总包单位”,然后引起了一些对“两个总包”的含混和不合,导致知道定论彻底相反。简略举个比如,我的一位从事工程的朋友从前问我说,依据法令的规则,总包单位对所承揽的工程除部分非主体工程能够分包外,主体结构有必要由总包单位亲身完结,这是法令的明文规则,但实际中有些总包单位并没有这样做,在总包单位承揽后往往又把一些主体工程或根底工程分包出去,这样的分包行为是否违背了法令的规则、是否归于违法无效的分包行为?针对这个问题我的答复是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主体结构)是否违背法令规则、分包行为是否无效有两种或许。问题的关键在于发问中所假定的“总包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总包单位”,由于依据上述剖析,我国法令中的“总包单位”有两种状况,即“工程总承揽单位”和“施工总承揽单位”。简略来说(假定两种状况下都获得了发包人的认可或总包合同中都答应分包),如果是指工程总承揽这种状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并不违背法令规则、分包合同并不必定无效;如果是指施工总承揽这种状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则确认地归于违背法令规则、分包合同必定无效。理由是:《建筑法》第29条规则:“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能够将承揽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揽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必要由总承揽单位自行完结。”《合同法》第272条第2、3款规则:“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经发包人赞同,能够将自己承揽。
以上便是小编关于建造工程总承揽在法令上是怎样规则的解说,然而在实际状况下,往往会规划到更多更杂乱的景象。主张您来听讼网进行专业的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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