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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2:32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本,是指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将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往后小于零的数额。
「释义」 本条是应交税所得额核算公式中“亏本”的概念解说。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本”的详细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则:“企业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答应补偿的以前年度亏本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但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规则并没有清晰亏本的规模包含哪些?应怎么核算亏本额?这便是本条要处理的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亏本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其结转和补偿触及应交税所得额的扣除核算问题。因此本条规则了亏本的核算方法,首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核算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的收入总额和免税以及各项扣除规范来核算亏本额。
(二)核算公式为:应交税所得额=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关于本条中的收入总额的概念,在税法第五条中,现已清晰作出了规则,即企业以钱银方式和非钱银方式从各种来历获得的收入,详细包含出售货品收入、供给劳务收入、转让产业收入、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承受捐献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关于本条中的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在税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别离作出了规则。不交税收入包含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归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则的其他不交税收入。而免税收入包含国债利息收入、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我国境内建立安排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获得与该安排场所有实践联络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契合条件的非营利安排的收入。各项扣除包含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三)核算出来的数额小于零。交税人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成果就有或许小于零,其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中规则可补偿的亏本。只要收入总额减去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得出的成果小于零,即标明该企业的本钱大于赢利,因此存在亏本,不只没有可供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还需要将亏本在往后几年的赢利收入中予以结转扣除。假如核算出的成果大于零,则标明有可供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假如等于零,则标明赢利和本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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