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0:20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九民一初字第0030号
原告徐州市九里区九里办事处孤山乡民委员会第七乡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七小组)
负责人毕兴民,该第七小组组长
托付署理人秦景敏,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署理权限,特别授权署理。
被告毕振强,男,1969年12月出世,汉族,农人,住徐州市九里区九里办事处孤山村八组。
托付署理人吕世先,徐州市云龙区宝穴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署理权限:特别授权署理。
原告徐州市九里区九里办事处孤山村委会第七乡民小组与被告毕振强土地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06年12月30日、2007年元月22日、同年2月28日、3月20日揭露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第七小组代表人毕兴民、托付署理人秦景敏,被告毕振强及托付署理人吕世先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审理完结。
原告第七小组起诉称:2004年1月份,原告方原负责人潘荣光在整体乡民不知道情况下,私自与被告毕振强签定《土地租借协议书》一份,被告租到土地后,不只未交给租金,并且在该土地上违法缔造房子,还违法转租给别人,又改变了土地的用处,原告以为: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土地租借协议”违背了《乡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法》的相关规则,是无效协议,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土地租借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所承租的悉数土地。
被告毕振强针对原告的诉请、答辩称: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土地租借协议”没有违背国家法令法规,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还有孤山村委会的监督盖章认可,被告方已依照该“协议”的约好实践实行,已支付了十年的租金,也实践实行三年之久,是有用协议,应当持续实行,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第七小组为证明其诉请建议,提交以下依据资料并经相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1、“土地租借协议书(复印件)”一份,首要证明原告方原组长潘某某私自与被告签定“协议书”,违背《乡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法》的法令规则,是无效协议,被告毕振强质证以为:签定该“协议书”是经原、被告两边仔细洽谈,是实在志愿的反映,并且约好承租的土地是荒地,不是可耕地,租借或转租土地没有违背法令的规则,被告方也实行该协议已三年之久,也足额交纳了十年的租金(用修下水管道款折抵),所以该土地租借协议是有用协议;2、相片五张和转租协议一份(复印件),首要证明:被告毕振强租借原告的土地后,未经原告方赞同、违法缔造六间房子、又将租借的土地转租给王某某、周某某用于机械设备修补和废品收买,改变了原告方农用土地的用处,违背了法令规则,是无效协议,被告方经质证,对五张相片反映的客观现实状况无异议,但被告以为将土地转租给王某某、周某某用于修补发掘工程机械设备和收买废旧品,是通过原告方原组长赞同的,并且在我乘租土地上王某某所盖的四间和我所盖二间房子以及撤除承租土地的一间“传达室”和“过道房”也是通过原告的负责人赞同的,所以是有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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