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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2:42

对判决的司法监督是我国判决法令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拟定之前,判决的司法监督的首要体现于两种方法:一、对我国非涉外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决判定,当事人如不服判定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对现已判决判定的案子从头审理并判定;二、对我国涉外判决组织和非涉外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决判定,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履行判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强制履行提出贰言,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不同检查准则进行检查,并作出驳回贰言恳求或不予履行的司法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颁行之后,我国判决准则发作了整体性的变革。在判决司法监督方面,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判决组织判定的案子能够向人民法院从头申述的“一裁两审”准则,实施共同的“一裁结局”制,在保存对判决判定不予履行贰言检查准则的一起,又新设立了对判决协议效能贰言的司法检查准则和对判决判定恳求吊销的司法检查准则。新的判决司法检查准则依然保存了对国内非涉外判决组织的判定和涉外判决组织的判定采纳不同检查规范的特色。对此,国内一些学者和判决界人士提出了批判定见。因标题所限,本文将不触及这方面的评论。本文仅就吊销涉外判决判定司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些观点。
在新的判决司法监督准则中,吊销判决判定的司法检查对涉外判决的监督和限制作用最大。与判决协议效能贰言的检查比较,前者仅触及判决协议自身的有效性,一般发作在案子的受理阶段,而恳求吊销判定检查的内容可包含悉数的判决程序和现已收效的判决判定。与恳求不予履行判定的检查比较,两者都发作在判定作出后,并且依照判决法第七十条的规则,对涉外判决判定不予履行或吊销的检查内容是共同的,即都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则的范围内。但从检查的方法和作用上剖析,两者有重要差异。首要,恳求不予履行判定归于被动性的程序,只要在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恳求强制履行判定,法院受理履行恳求情况下,被恳求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才干向法院提出不予履行的恳求,而在恳求吊销判定程序中,当事人可主意向判决组织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恳求。其次,从影响作用上看,依判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在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恳求吊销判定后,法院应当判决强制履行的判定中止履行。一旦法院决议吊销判定,应判决完结履行。这表明判决组织所在地法院受理吊销判定恳求和判决吊销判定的作用可发作遍及的影响力,即可影响到其他法院进行傍边的强制履行程序。而某一法院对不予履行判定恳求的受理,法令并没有规则可影响到该判定在其他法院的强制履行程序(判决胜诉一方当事人能够在任何一个败诉方当事人产业所在地法院恳求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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