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未上市的已确认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管理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5:44
发布部分: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发布文号:体改生[199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证管委(办),有关公司: 为了确保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标准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权益,现对经国家体改委从头承认的向社会揭露发行股票未上市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处理问题,告诉如下: 一、凡经国家体改委从头承认并拟向中国证监会请求股票上市的公司,自承认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复审赞同并上市前,其股份禁止生意和过户,也不得在任何证券生意场所生意。 二、此类公司的股票必须由有资历的证券运营组织会集保管。公司及托付的股票保管组织应加强股东名册的保管。非因司法裁决或遗产承继等原因,股东名册一概不得改变。如发现内外勾结为不合法生意未上市股票处理过户手续的状况,一经查实,将对股票保管组织的有关处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从严处分。 三、公司违反本告诉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股票上市请求。违反本告诉的股份转让均属无效,由此发生的全部民事结果不受国家法律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