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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后应怎样补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0:24

网友发问:
某员工养老保险在A单位交纳,医疗保险在B单位交纳。现其到达退休年龄,在A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因当地医疗保险规则男缴费年限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践缴费年限满10年才干享用退休后的医保待遇,该人员缴费年限不行,要求一次性补缴。而该人员要求A单位给其交纳医疗保险明显不可能。该人员的医保待遇怎样处理?
律师回答:
首要,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其呈现与社保经办组织的分立特别是信息系统的别离密切相关。社保组织应当彻底处理信息系统的整合或联网问题,从底子上根绝相似“重复”参保现象的发作,后续的“麻烦事”天然也就会相应削减。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参与员工底子医疗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到达国家规则年限的,退休后不再交纳底子医疗保险费,依照国家规则享用底子医疗保险待遇;未到达国家规则年限的,能够缴费至国家规则年限。”该条款并未规则由谁缴费。要求由退休前原用人单位缴费,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社会现实。一方面,劳动者退休或离职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费的法定责任,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是不会赞同为退休人员缴费的,即使赞同,一般也是由个人承当悉数费用而用人单位实践仅协助“转交”。另一方面,不少退休人员系按灵敏工作人员参保且退休,在退休时底子没有用人单位,更谈何“原用人单位为其缴费”?
再次,不管从《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则仍是社会保险理论看来,退休后底子医疗保险费的交纳都不存在有必要与养老保险挂钩或“绑缚”的问题。应答应该退休人员持续交纳底子医疗保险费以享用退休后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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