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说明书所述功能不符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9:33【事例要旨】
产质量量侵权职责系侵权职责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在产品出产、生意进程中,出产者、出售者、顾客比照如产品信息等方面处于不完全相等的位置,故我国的立法机构专门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以下简称“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以下简称“顾客权益维护法”)等法令,以充沛维护在上述领域处于相对晦气位置的顾客的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笔者拟经过本事例,对产质量量侵权职责的特别构成要件、归责准则等进行剖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电器出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9 年5月,张某某在A电器出售有限公司购买了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产的某类型电压力煲。该电压力煲附随的阐明书“安全操作须知”部分列明晰十七项操作注意事项,并对运用办法作了阐明。同年7月3日,张某某在运用系争电压力煲煮粥进程中受伤,经判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某提起诉讼,恳求判令A电器出售有限公司及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一起承当补偿职责。A电器出售有限公司与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均答辩称系争电压力煲的质量契合产质量量规范,故不承受张某某的诉讼建议。
诉讼中,原审法院托付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对系争电压力煲进行了产质量量判定。该协会电压力煲质量判定专家组出具的《电压力煲质量判定陈述》指出:“……上海市质量监督查验技能研究院电子电器家用电器质量查验所依据国家规范出具了查验陈述,成果为所检项目合格。……专家组检查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运用阐明书,其间明示:当锅盖与锅体扣合不到位时,锅内不能上气压。专家组经实验后发现:电压力煲锅盖与锅体扣合不到位时烧煮食物,锅内能上气,发作压力,锅盖能翻开,锅内液领会喷出,存在严峻安全隐患。假如顾客没有依照运用阐明书要求规范操作,锅盖与锅体扣合不严,一旦锅盖遭到外力作用,锅盖有或许脱离锅体,形成液体喷出。……”质量判定定论为:该类型电压力煲契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该电压力煲没有显着变形、损坏痕迹,不能确定其发作过爆破和非正常迸裂。
【裁判定论】
一审审理后以为,系争电压力煲经判定契合国家规则的规范,故归于质量合格产品而不存在产品缺点;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产品运用也尽到了警示阐明职责,故张某某的诉讼恳求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一审遂判定驳回了张某某一切的诉讼恳求。
二审审理后以为,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产的系争电压力煲存在缺点,故在一审已对张某某的危害规模进行固定的条件下,径行改判判令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律师分析定见】
一、产品存在缺点是出产者、出售者承当产质量量侵权职责的根本条件。
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内容,但何谓质量不合格,该法并未进行界说。“产质量量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顾客权益维护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则进一步将承当产质量量侵权职责的条件明晰为产品(产品)存在缺点。“产质量量法”第四十六条将缺点界说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别人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产品有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是指不契合该规范。经过上述立法的演化进程,咱们能够以为“产质量量法”及“顾客权益维护法”就此环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则予以了批改,相关的界说更为科学、详尽。
(二)产品存在缺点的品种。
1、违背法定职责。
(1)产质量量不契合有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规范或行业规范的要求。
(2)运营者未实行应尽的警示阐明奉告职责。“产质量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顾客权益维护法”第十八条中均有相似规则,即对或许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应当向顾客作出实在的阐明和明晰的警示,并阐明和标明正确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办法以及避免危害发作的办法。
归纳本案的实践情况,正如一审法院论述的观念,本案系争电压力煲经判定契合国家规则的规范,且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运用阐明书中已对该产品的运用办法实行了警示阐明职责,故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此项内容未违背法令规则。
2、违背自我许诺。
相关产品契合国家或许行业规范仅是对该产品最根本的要求。在实践运营进程中,出产者为了本身的产品能够在同类产品中锋芒毕露,建立并维护该产品在消费市场中杰出的品牌形象,提高本产品的质量规范亦是有用的办法之一。对此,“产质量量法”及“顾客权益维护法”均作了相应的规则。前者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则,产质量量应当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后者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运营者以广告、产品阐明、什物样品或许其他方法标明产品或许服务的质量情况的,应当确保其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的实践质量与标明的质量情况相符。依据上述规则的内容,出产者向顾客明晰作出产质量量情况许诺的意思标明的,应当实在恪守自己的许诺。一起,“产质量量法”对由此发作的违约职责亦进行了明晰。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出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并给顾客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结合本案的现实,作为本案系争电压力煲出产者的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为该电压力煲编撰的产品阐明书上明示:当锅盖与锅体扣合不到位时,锅内不能上气压。而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出具的《电压力煲质量判定陈述》中载明,本案系争电压力煲“锅盖与锅体扣合不到位时烧煮食物,锅内能上气,发作压力,锅盖能翻开,锅内液领会喷出,存在严峻安全隐患。”所以,该电压力煲并未到达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阐明书中所作出的安全确保许诺而存在缺点。
二、产质量量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
(一)出售者的侵权职责归责准则。
“产质量量法”第四十条列举了三项出售者应当承当产质量量侵权补偿职责的景象:1、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功能而事前未作阐明的;2、不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3、不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一起,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则,因为出售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出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比照上述两项规则的内容,咱们发现前者对出售者的侵权归责准则为一般差错职责准则,而后者却表现为差错推定职责准则,两者之间的举证职责承当人截然相反。但已然差错推定职责准则也归于差错职责准则领域,故出售者的侵权职责归责准则能够归纳为差错职责准则。
(二)出产者的侵权职责归责准则。
“产质量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危害的,出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解读该规则内容,咱们能够明晰地辨别出,立法者要求对产品出产者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因为出产者根本参加了产品的研制、规划、制作等各个环节,故其对产品的质量、功能的了解均比一般顾客愈加透彻。相对于顾客,在专业程度以及信息把握程度等方面均占有优势位置,使出产者一直掌控着自动和有利的局势。所以,对出产者施以更重的职责有利于维护顾客的权益,维护相对相等的消费利益平衡。
(三)结局职责的承当者。
1、顾客权力建议目标的可选择性。
依据“产质量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以及别人产业危害的,受害人既可向产品的出售者建议权力,也能够向出产者要求获赔;而出售者或许出产者在先行承当了补偿职责今后,能够向有差错的对方进行追偿。“产质量量法”这样的规则亦是立法对顾客利益的歪斜维护,避免出产者与出售者在胶葛发作后彼此推诿。
结合本案,张某某在运用系争电压力煲受伤后提起诉讼,要求作为出售者的A电器出售有限公司以及出产者的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当补偿职责契合法令规则。
2、出产者是产质量量侵权职责的结局承当者。
“产质量量法”别离规则了出产者及出售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的景象,则一旦发出产质量量侵权危害结果,出产者与出售者是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仍是其间之一承当结局职责呢?因为“产质量量法”赋予顾客权力救助目标的选择权,并明晰规则出产者及出售者在先行承当了补偿职责今后能够向有差错的对方进行追偿。所以,该法实践排除了出产者与出售者的连带职责;两者之间互负代替职责。
依据“产质量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当出售者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出产者及供货者的,则应当由出售者承当补偿职责。解读该条规则内容,并结合“产质量量法”赋予顾客追偿权的相关规则,笔者以为,相对于出产者,出售者承当代替职责的意味愈加显着;一起亦可推导出,出产者才是产质量量侵权职责的结局承当者。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对此亦予以了必定。该法于“产品职责”章节开始的第四十一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危害的,出产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结合本案现实,本案系争电压力煲的阐明书系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编撰,即形成该电压力煲缺点的系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而非A电器出售有限公司,故应当由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张某某的危害结果承当补偿职责。A电器出售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已明示了缺点产品的出产者,故该公司毋须承当侵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