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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需要付哪些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2:33
【案情】
2012年2月13日,顾某兵驾驭浙JOD076北京现代轿车自丰城市科技园往梅林镇方向行进,车行至富硒路油茶车技园路口左转弯上富硒路时,与直行的由甘某华驾驭的赣C04Z82一般二轮摩托车相撞,形成甘某华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顾某兵承当此次事端悉数职责。事端发生后,甘某华先后两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警察部队江西省总队医院医治73天,花费医疗费119,091.32元。两边洽谈无果,甘某华要求顾某伟、顾某兵连带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66,615.97元。另查明,闯祸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挂号车主为顾某伟,实践车主为顾某兵。
【不合】
本案中的挂号车顾主某伟是否要为受害人甘某华承当补偿职责?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顾某伟对该机动车无运转分配姑且没有获取运转利益,故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顾某伟对车辆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职责,故应当在未投保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当相应补偿职责。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为:
2012年12月17日修订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进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许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结合本案剖析,顾某伟虽不能对该机动车的运转进行实践操控,也没有在该车的运转过程中获取利益,但他是该闯祸车辆的所有权人,依法负有投保交强险的职责,未能投保则存在差错,应当对受害人甘某华承当补偿职责;顾某兵为该车辆管理人,对该车享有实践运转操控权,相同依法负有投保交强险的职责,因其未能投保,故亦应对受害人甘某华承当补偿职责。综上,在该车辆未能投保交强险问题上,顾某伟与顾某兵存在一起差错,应当一起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替代保险公司补偿甘某华的丢失,即车辆所有权人顾某伟应当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与车辆管理人顾某兵分管因该车辆未投保高强险给甘某华所带来的丢失职责;甘某华的其他丢失与顾某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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