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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保证期保证人免除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4:13

银行借给王某40万元现金后,李某也为银行写下了两年的确保期限。而两年期间,王某因各种原因,并未偿还银行的告贷及利息。两年后,银行把王某和李某申述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李某承当连带职责。11月19日,记者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得悉,法院判处王某付出银行本金及利息42万元,李某作为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2006年4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某支行与王某、李某缔结确保担保告贷合同一份,约好王某向银行告贷40万元,告贷期限为6个月,即2006年4月8日起至2006年10月8日。李某为确保人,确保方法为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期间自告贷之日起至告贷到期后两年。王某、李某分别在告贷合同及欠据的告贷人栏内和确保人栏内签名。当日,银即将40万元借给王某。告贷到期后,王某未偿付,李某亦未实行确保职责。告贷期满两年后,银行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王某偿付告贷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负连带职责。
法院审理以为,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某支行与被告王某、李某签定的确保担保告贷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且不违背法令、法规禁止性规则,应认定为合法有用。被告王某、李某未按合同约好实行,均已构成违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某支行要求被告王某偿付告贷本金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撑。在告贷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内,原告未供给向确保人李某主张过权力的根据,根据有关法令规则,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因而,确保人李某应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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