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公用银行卡行为的形态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5:58银行卡日益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资金付出凭据,假如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便当非法占有本单位的银行卡,对卡内资金是全额确定为既遂数额,还是以行为人实践取现数额作为既遂数额,司法实践中定见也不一致。第一种观念以为,占有了共用银行卡并不等同于实践操控了卡内资金,只有当行为人将卡内资金从银行或ATM机中取出后,才干真实完成对该资金的实践占有,对未取现的金额应确定为贪婪未遂。第二种观念以为,贪婪既遂与未遂的差异规范是以行为人是否获得对公共资产的操控,操控了共用银行卡便是操控了卡内资金,故应将卡内资金全额确定为既遂数额。
如前所述,贪婪罪违法既遂的规范是操控,但操控不等于据为己有,操控也不等于将资产予以消费、浪费或许运用。假如行为人实践占有了共用银行卡,一起还把握了卡的暗码,可自在支取卡内金额,相关于共用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国有单位而言,行为人现已实践操控了该卡,应从而确定其操控了卡内的一切金额。第一种观念混杂了贪婪罪操控规范与据为己有的边界,将操控解释为据为己有。当然,未取现的金额与已取现浪费的金额所表现的社会损害性巨细存在差异。笔者以为,数额犯相比较其他方式的违法,其最杰出的特色便是可分性,行为人可以一次性运用某笔违法数额,也可以分屡次运用,关于没有运用的违法数额,因为司法机关可以及时对之采纳操控措施,拯救部分经济损失,客观上对点评违法行为的社会损害程度将发生本质影响。笔者主张,可采纳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的概念差异点评不同性质的违法数额,对现已取现运用的违法数额称之为既遂数额,对没有取现运用的违法数额称之为未遂数额,尽管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全体点评为违法既遂,但对未遂部分的数额应适当酌情从轻点评,反映在量刑傍边,便是在法定量刑起伏内酌情从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