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犯罪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8:06收据诈骗违法的概念
1.金融违法的概念及其在新刑法系统中的位置。金融违法是指以假造、诈骗及其他办法侵略银行办理、钱银办理、收据办理、信贷办理、证券办理、外汇办理、稳妥办理及其他金融办理,损坏金融次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分的行为。
1997年新刑法公布之前,金融违法是一个含糊的概念。新刑法公布,“金融违法”也有了清晰的寓意和界定。在新刑法中,金融违法以2节32个罪名规则在第三章“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中,包含“损坏金融办理次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是新刑法分则中占条文数最多的一类违法。为了保护金融次序,新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列入第三章“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中,这不只阐明冲击金融违法对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表现了金融违法在新刑法系统中的重要位置。
2.收据违法的概念及罪名。收据违法是指以假造、变造、诈骗及其他办法侵略收据办理,损坏金融次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分的行为。
新刑法中触及收据的金融违法即收据违法有四个罪名,分别是:第177 条“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88条“不合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收据事务渎职罪”、第194条“金融票证诈骗罪”。
收据违法在金融违法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收据违法中又以收据诈骗违法发案率最高。
3.收据诈骗违法的概念。收据诈骗违法是指在收据流转过程中以诈骗的方法侵略收据办理,损坏金融次序,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分的行为。
依据新刑法第194条第二款规则,运用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及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的,按照收据诈骗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