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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限制三种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9:39
股权转让以自在为准则,以约束为破例,这是国际范围内公司法令有关股权转让的整体规矩。可是,不管股权转让多么的自在,对其破例的约束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约束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检查很难掌握。详细地说,对股权转让的约束能够分为以下3种景象。
股权转让约束的三种景象
一、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
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即各国法令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约束。这也是股权转让约束中最首要、最为杂乱的一种,我国法令规则,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首要表现为封闭性约束,股权转让场所的约束,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约束,特别股份转让的约束,获得自己股份的约束。
二、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
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是指经过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规章的股权转让约束,多是按照法令的答应来进行。在我国公司法令中却没有此类约束性规则。
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好对股权转让作价的约束。此类合同应包含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平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彼此约好、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好,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约束的详细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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