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名誉权,怎么定义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2:40声誉,也便是俗称的名声。它是社会上对一个公民的最少点评,直接关系到这个人在社会上的位置和庄严,关系到其别人对该公民的信任程度,也关系到公民从事的各种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所以,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社会点评不受侵略,这便是声誉权。
??侵略声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法,即凌辱和诋毁。凌辱是以言语或举动,公开危害别人品格、破坏别人声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端下贱、龌龊的言语或行为谩骂、嘲讽别人,强逼别人吃人粪、逼迫别人从胯下钻过等。诋毁是伪造并分布某些虚伪的现实,损坏别人声誉的行为,如无中生有或无中生有地分布或人风格欠好或其他不法、不声誉现实等。侵略公民声誉除上述两种体现外,还包含以书面、口头号方式走漏别人隐私的行为。所谓隐私的规模很广泛,不只仅指男女关系等私生活方面的隐秘,它还包含公民不愿意走漏的各方面的隐秘,如疾病、生理缺点、收养现实、存款数额等。走漏隐私与诋毁不同的是,前者所分布的现实可能是实在的,但即使如此,严峻的仍可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