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08:42
网络侵权已经是很普遍存在的一类侵权行为,最常见的是侵略声誉权和著作权这两种类型。假如网络侵权行为对被侵权者形成影响影响乃至财产丢失的,受害者能够到法院申述侵权者,那么网络侵权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网络侵权判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104民初XXXX号
原告安XXXX,男,汉族,住XXXX地。
被告高XXXXXXXX,男,汉族,住XXXX地。
原告安XXXX诉被告高XXXXXXXX声誉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XXXX、被告高XXXXXX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安XXXX诉称,2015年12月14日零时许,被告在毫无依据状况下在天边论坛发布帖子,以实名告发原告为由,成心伪造原告索贿、纳贿、欺诈等惹是生非的现实,歹意诽谤原告声誉权。2015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又持续在华商网发布后续帖子,在前一帖子的基础上持续伪造现实诽谤原告,被告接连发帖歹意中伤原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日子和作业形成了巨大影响。原告以为被告行为严峻侵略其声誉权,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1.被告当即中止对原告的网络损害,并为原告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被告高XXXXXXXX辩称,本案被告不适格,原告所申述被告高XXXX的姓名与被告自己姓名不符。被告从未在网上发布过原告所说的言辞和行为,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零时4分、2015年12月14日零时44分,高XXXXXXXX分别在“天边论坛﹥经济论坛”、“天边社区经济论坛”、“涯论坛”、“华商论坛”发帖实名告发长安银行XXXX支行行长安XXXX纳贿,内容如下:我叫高XXXXXXXX,西安市长安区王区大街办高家湾人,自2011年9月至今,被安XXXX、司XXXXXXXX合伙索纳贿赂30余万元,被欺诈近千万元。安XXXX,长安区人,2013年任长安区王庄区信用社主任、随下一任长安区斗门信用社主任,2015年6月至今,任长安银行XXXX支行行长。司XXXXXXXX,长安区王莽村夫,一向从事商业运营。一、2010年12月,安XXXX要就任王庄信用社主任一职,让司XXXXXXXX索贿5万元整,我于几日后和司XXXXXXXX一同将5万元现金当面交给安XXXX。二、2011年安XXXX任王庄信用社期间,以办借款200万元为名,收取贿赂8万元,同年9月10日,安XXXX又说他要稳固职位,打点上司又向我索贿3万元。三、2012年安XXXX和司XXXXXXXX勾结处理借款700万元,向我和司XXXXXXXX索贿14万元,资金借款我一分未拿到。其时因归于担保借款,我冒用28对夫妻名义借款,给每对5000元好处费,直接丢失14万元。四、安XXXX于2010年9月让我组织他旅行,我先后两次组织安XXXX和其妻子、女儿前往福建、厦门、重庆等地,合计花费4万余元。五、安XXXX和我及其他合伙人出资租借长安区王区大街127亩土地合计120万元,他又伙合土地运用人以80万元假空卖空,在我不知情的状况下,将我入股的40万元骗得。告发人:高XXXXXXXX,2015年11月30日。并附有3张图片。
2015年12月15日零时34分、零时51分、2015年12月16日11时45分24秒,高XXXXXXXX分别在“天边论坛﹥经济论坛”、“华商论坛”、“真理长存”发布实名告发长安银行XXXX支行行长安XXXX纳贿后续,内容如上,并附有其联系方式为1850290xxxx的电话号码。
一起,高XXXXXXXX分别在“益阳论坛”、“日子调查网”、“我国EMBA企业家网”发帖实名告发长安银行XXXX支行行长安XXXX纳贿,内容如上。高XXXXXXXX在“天边资讯网”发帖实名告发长安银行XXXX支行行长安XXXX纳贿后续,内容如上,并附有其联系方式为1850290xxxx的电话号码。
证人证言:高XXXXXXXX是为了躲避他在信用社的借款意图,在网上发布假造信息,误导实情。证人司XXXXXXXX未出庭作证。
庭审中,原告陈说高XXXXXXXX详细信息为:男,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XXXX小区X号楼XX室,身份证号码:6101211XXXXxxxx,联系方式是1850290xxxx、1399112xxxx。被告陈说高XXXXXXXX详细信息为:男,XXXX日出世,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XXXX号,身份证号码:6101211XXXXxxxx,联系方式是1862955xxxx,1850290xxxx号码从前运用。
高XXXXXXXX身份证信息为:男,XXXX日出世,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XX号,身份证号码:6101211XXXXxxxx。
上述现实,有互联网告发资料、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
本院以为,公民的声誉权受法令保护,任何人不得使用各种形式凌辱、毁损别人的声誉。使用互联网凌辱别人或许伪造现实诽谤别人,侵略别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依据原、被告陈说“高XXXXXXXX”与“高XXXX”的基本信息,结合高XXXXXXXX身份证信息,以及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高XXXX”在网上告发资猜中的自述自己住址与联系方式,足以认定身份证号码为6101211XXXXxxxx的“高XXXXXXXX”与身份证号码为6101211XXXXxxxx的“高XXXX”是同一人。被告高XXXXXXXX经过“天边论坛﹥经济论坛”、“天边社区经济论坛”、“天边论坛”、“华商论坛”“、“真理长存”、“益阳论坛”、“日子调查网”、“我国EMBA企业家网”、“天边资讯网”网站的揭露讨论版,以“高XXXX”的署名数次发布告发资料,诽谤原告的声誉。被告高XXXXXXXX在片面上具有对原告的声誉权进行毁损的歹意,客观上施行了侵略原告声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别人对原告的公平点评,尤其是被告在国际互联网上入载告发资料,使不良影响规模加大,原告声誉遭到损害,被告高XXXXXXXX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中止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撑。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一条、榜首百二十条榜首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高XXXXXXXX中止对原告安XXXX的声誉权损害;
二、本判定书收效后五日内,被告高XXXXXXXX在“天边论坛﹥经济论坛”、“天边社区经济论坛”、“天边论坛”、“华商论坛”、“真理长存”、“益阳论坛”、“日子调查网”、“我国EMBA企业家网”、“天边资讯网”网站的揭露讨论版上入载向原告安XXXX赔礼抱歉的声明,该声明中的抱歉内容须经法院审阅。
案子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高XXXXXXXX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XXXX
署理审判员 冯XXXX
署理审判员 高XXXX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毛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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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判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104民初XXXX号
原告安XXXX,男,汉族,住XXXX地。
被告高XXXXXXXX,男,汉族,住XXXX地。
原告安XXXX诉被告高XXXXXXXX声誉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XXXX、被告高XXXXXX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安XXXX诉称,2015年12月14日零时许,被告在毫无依据状况下在天边论坛发布帖子,以实名告发原告为由,成心伪造原告索贿、纳贿、欺诈等惹是生非的现实,歹意诽谤原告声誉权。2015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又持续在华商网发布后续帖子,在前一帖子的基础上持续伪造现实诽谤原告,被告接连发帖歹意中伤原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日子和作业形成了巨大影响。原告以为被告行为严峻侵略其声誉权,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1.被告当即中止对原告的网络损害,并为原告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被告高XXXXXXXX辩称,本案被告不适格,原告所申述被告高XXXX的姓名与被告自己姓名不符。被告从未在网上发布过原告所说的言辞和行为,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零时4分、2015年12月14日零时44分,高XXXXXXXX分别在“天边论坛﹥经济论坛”、“天边社区经济论坛”、“涯论坛”、“华商论坛”发帖实名告发长安银行XXXX支行行长安XXXX纳贿,内容如下:我叫高XXXXXXXX,西安市长安区王区大街办高家湾人,自2011年9月至今,被安XXXX、司XXXXXXXX合伙索纳贿赂30余万元,被欺诈近千万元。安XXXX,长安区人,2013年任长安区王庄区信用社主任、随下一任长安区斗门信用社主任,2015年6月至今,任长安银行XXXX支行行长。司XXXXXXXX,长安区王莽村夫,一向从事商业运营。一、2010年12月,安XXXX要就任王庄信用社主任一职,让司XXXXXXXX索贿5万元整,我于几日后和司XXXXXXXX一同将5万元现金当面交给安XXXX。二、2011年安XXXX任王庄信用社期间,以办借款200万元为名,收取贿赂8万元,同年9月10日,安XXXX又说他要稳固职位,打点上司又向我索贿3万元。三、2012年安XXXX和司XXXXXXXX勾结处理借款700万元,向我和司XXXXXXXX索贿14万元,资金借款我一分未拿到。其时因归于担保借款,我冒用28对夫妻名义借款,给每对5000元好处费,直接丢失14万元。四、安XXXX于2010年9月让我组织他旅行,我先后两次组织安XXXX和其妻子、女儿前往福建、厦门、重庆等地,合计花费4万余元。五、安XXXX和我及其他合伙人出资租借长安区王区大街127亩土地合计120万元,他又伙合土地运用人以80万元假空卖空,在我不知情的状况下,将我入股的40万元骗得。告发人:高XXXXXXXX,2015年11月30日。并附有3张图片。
2015年12月15日零时34分、零时51分、2015年12月16日11时45分24秒,高XXXXXXXX分别在“天边论坛﹥经济论坛”、“华商论坛”、“真理长存”发布实名告发长安银行XXXX支行行长安XXXX纳贿后续,内容如上,并附有其联系方式为1850290xxxx的电话号码。
一起,高XXXXXXXX分别在“益阳论坛”、“日子调查网”、“我国EMBA企业家网”发帖实名告发长安银行XXXX支行行长安XXXX纳贿,内容如上。高XXXXXXXX在“天边资讯网”发帖实名告发长安银行XXXX支行行长安XXXX纳贿后续,内容如上,并附有其联系方式为1850290xxxx的电话号码。
证人证言:高XXXXXXXX是为了躲避他在信用社的借款意图,在网上发布假造信息,误导实情。证人司XXXXXXXX未出庭作证。
庭审中,原告陈说高XXXXXXXX详细信息为:男,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XXXX小区X号楼XX室,身份证号码:6101211XXXXxxxx,联系方式是1850290xxxx、1399112xxxx。被告陈说高XXXXXXXX详细信息为:男,XXXX日出世,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XXXX号,身份证号码:6101211XXXXxxxx,联系方式是1862955xxxx,1850290xxxx号码从前运用。
高XXXXXXXX身份证信息为:男,XXXX日出世,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XX号,身份证号码:6101211XXXXxxxx。
上述现实,有互联网告发资料、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
本院以为,公民的声誉权受法令保护,任何人不得使用各种形式凌辱、毁损别人的声誉。使用互联网凌辱别人或许伪造现实诽谤别人,侵略别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依据原、被告陈说“高XXXXXXXX”与“高XXXX”的基本信息,结合高XXXXXXXX身份证信息,以及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高XXXX”在网上告发资猜中的自述自己住址与联系方式,足以认定身份证号码为6101211XXXXxxxx的“高XXXXXXXX”与身份证号码为6101211XXXXxxxx的“高XXXX”是同一人。被告高XXXXXXXX经过“天边论坛﹥经济论坛”、“天边社区经济论坛”、“天边论坛”、“华商论坛”“、“真理长存”、“益阳论坛”、“日子调查网”、“我国EMBA企业家网”、“天边资讯网”网站的揭露讨论版,以“高XXXX”的署名数次发布告发资料,诽谤原告的声誉。被告高XXXXXXXX在片面上具有对原告的声誉权进行毁损的歹意,客观上施行了侵略原告声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别人对原告的公平点评,尤其是被告在国际互联网上入载告发资料,使不良影响规模加大,原告声誉遭到损害,被告高XXXXXXXX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中止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撑。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一条、榜首百二十条榜首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高XXXXXXXX中止对原告安XXXX的声誉权损害;
二、本判定书收效后五日内,被告高XXXXXXXX在“天边论坛﹥经济论坛”、“天边社区经济论坛”、“天边论坛”、“华商论坛”、“真理长存”、“益阳论坛”、“日子调查网”、“我国EMBA企业家网”、“天边资讯网”网站的揭露讨论版上入载向原告安XXXX赔礼抱歉的声明,该声明中的抱歉内容须经法院审阅。
案子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高XXXXXXXX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XXXX
署理审判员 冯XXXX
署理审判员 高XXXX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毛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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