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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哪些法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5:49
现在有许多方面都触及到著作权,不像曾经,说到著作权一般首要想到的便是书本方面的,现在在音乐方面也是会有所触及的,那么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录音录像制品应当恪守哪些规则?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录音制造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联系
1、录音制造者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
2、录音制造者运用别人现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著作制造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应当依照规则付出酬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运用的不得运用。[此款规则归于“法定答应”]
3、录音录像制造者制造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缔结合同,并付出酬劳。
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录音录像制品应当恪守哪些规则?
《著作权法》对录音、录像制造者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录音、录像制品,作了如下规则:“第三十七条录音制造者运用别人未宣布的著作制造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运用别人已宣布的著作制造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应当依照规则付出酬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运用的不得运用。录像制造者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录音录像制造者运用改编、翻译、注释、收拾已有著作而发生的著作,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收拾著作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的著作权人付出酬劳。
第三十八条录音录像制造者制造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缔结合同,并付出酬劳。
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造者对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并取得酬劳的权力。该权力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初次出书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听讼小编提醒您,被答应仿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造者还应当依照规则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付出酬劳。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律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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