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8:55北京市人事局行政复议作业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过错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为确保人事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作业的正常有序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定和清晰北京市人事局受理和展开行政复议作业的程序,清晰如下:
一、复议受理
对区、县人事行政部分的不服的,由请求人挑选,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即北京市人事局)请求行政复议。市人事局详细担任行政复议的组织是政策法规处。
二、复议规模
对以下人事行政行为不服,可请求行政复议:
1、对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责令歇业、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等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
2、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改变、间断、吊销的决议不服的;
3、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许请求行政批阅、挂号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请求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力、财产权力、受教育权力的法定责任,没有依法实行的;
5、以为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三、复议扫除
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的,不属行政复议的规模,可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提出相关申述。
四、复议请求
请求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
五、请求方法
请求行政复议的方法能够书面请求,也能够口头请求。不管何种请求方法,请求人有必要供给以下资料:
1、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包含:请求人名字、姓别、年纪、工作、住址和作业单位);
2、被请求人的称号、地址;
3、请求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4、提出行政复议的详细日期。
六、复议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议,并告请求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法令规则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在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则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担任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并奉告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越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