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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出的遗嘱也应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7:29
1、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打印的遗言情绪纷歧,详细有三种观念:
(1)第一种观念以为打印件归于自书遗言,由于打印遗言系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法和东西不同罢了,若系别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言人校正签名认可,其成因与方式均契合“自书”。
(2)第二种观念以为打印件归于代书遗言,由于电脑是智能化东西,无论是遗言人自己输入打印仍是由别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东西的产品,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别人书写并无二致。
(3)第三种观念以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言,也不是代书遗言,由于法令对遗言有严厉的方式要求,打印遗言不归于法令规则的五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言无效。
2、假如无充沛依据证明是由立遗言人亲身打印,或可证明是由别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言。这时候,就要满意代书遗言的条件:
(1)遗言人欲立遗言时,首先应约请两名以L见证人参与,并请其间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言人日达,代书人作记载。能够选用打印的方式。
(3)代书结束,代书人有必要向遗言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载即遗言全文,或许传阅;并经遗言人审理全文后,至遗言人彻底赞同和认可停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缔结遗言的年、月、日和地址,并记明代书人名字
(4)最终,由遗言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言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替代,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言的名字。
3、假如声称是立遗言人自己打印的,即使上面有立遗言人的签名,打印的遗言被供认的概率也不大。
二、有用的遗言应具有哪些条件
1、遗言人有必要要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一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点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彻底行为能力的,因而他们也能够立遗言。
2、遗言人所立的遗言有必要是其实在意思表明。意思表明不实在详细体现在如下几种状况中:
(1)钳制遗言人所立的遗言;
(2)诈骗遗言人所立的遗言;
(3)被非遗言人编造的遗言;
(4)被篡改的遗言;
(5)遗言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则: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言人对遗言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有处置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老公立遗言不经妻子赞同便处置了悉数夫妻产业,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九条规则: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吊销。
4、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言主要有三个状况:
(1)遗言取消了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
(2)遗言没有为胎儿保存必要的承继比例。
(3)遗言内容违背其他法令。
5、遗言的方式有必要合法。即可选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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