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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项目登记重复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22:24

问:建安项目挂号重复了,两个挂号的金额不一样怎么办?一个挂号了289.14元,一个挂号了2891400,请问会有影响吗?
答:工程项目挂号后体系默许的项目状况为在建,工程项目状况如有改变的,由各级建筑业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供给的材料,视实际情况进行改变。
1. 需将工程项目状况由“在建”改变为“停缓建”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收到工程停缓建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况改变请求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材料,税管员审阅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在征管体系中改变工程项目挂号状况为“停缓建”(停缓建的项目不能进行按挂号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已处理停缓建需求续建(行将工程项目状况由“停缓建”改变为“在建”)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续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税管员提交书面阐明并供给有关工程项目续建的书面材料,税管员审阅后在体系中进行续建挂号(将工程项目状况由“停缓建”改变为“在建”)。
2. 需将工程项目状况由“在建”改变为“竣工未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90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况改变请求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材料,税管员审阅后在征管体系中改变工程项目挂号状况为“竣工未结算”(竣工未结算的项目仍可进行按挂号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3. 需将工程项目状况由“在建”改变为“竣工已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况改变请求审批表》并附送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书面材料,税管员审阅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款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一起在征管体系中改变工程项目挂号状况为“竣工已结算”(竣工已结算的项目不能进行按挂号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4.需将工程项目状况由“在建”改变为“非结算刊出”的,建筑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况改变请求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材料,税管员审阅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发票,一起在征管体系中改变工程项目挂号状况为“非结算刊出”(非结算刊出的项目不能进行按挂号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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