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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被判刑所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21:53
在实践中印章的作用是比较大的,特别是一些法人企业的印章,往往是能够代表企业行为的,而根据法令的规则,假造印章是归于违法违法的行为,那么假造印章被判刑所签担保合同是否有用?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假造印章被判刑所签担保合同有没有用力
事例:案情简介
翁某为某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翁某因出资武平县某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从2009年8月开端向游某融资,游某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4次向翁某投入资金总计245万元,翁某也别离向游某出具4张《借单》,A公司、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单》上盖章表明担保。相关金钱已按照借单约好,实践支交给翁某。
2014年4月30日,游某、翁某就上述告贷事宜又签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以上四笔告贷计利息进行了结算,从头约好了还款期限,一起,翁某许诺,如不能如期还款,“乙方(翁某)赞同甲方(游某)挑选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告贷本息,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核算”。A公司、某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章进行担保。《协议书》签定后,翁某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游某抵作告贷本息。
二、审理判定:
1、判定:
游某向福建龙岩中院申述,要求翁某还本付息,A公司、某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龙岩中院一审判定支撑了游某的诉请。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请求再审。再审期间,某公司提交了武平县法院刑事判定,承认:2014年下半年翁某私刻某公司印章,并在向游某出具的借单、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但最高法院仍裁决驳回了某公司的再审请求。
2、败诉原因
翁某尽管不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最高法院据此以为已构成表见署理。
尽管有翁某假造印章在借单、协议书上运用构成假造印章罪的判定书,但结合翁某在某公司所任特别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力外观,现已足以让买卖相对人游某发作合理信任,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本质检查的职责,关于相对人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维护买卖安全。综上,法院以为翁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署理,某公司应对翁某的涉案债款承当担保职责。
3、裁判要旨
别人假造公司印章对外签定合同构成表见署理的,即便该假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假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三、败诉经验、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防止未来发作相似败诉,提出如下主张:
1、严峻误解一:只需证明当事人私刻公章、构成违法,公司就可对合同不认账。实践上假造印章构成违法,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子中触及经济违法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则:“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许私行运用单位公章、事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定经济合同的办法进行的违法行为,单位有显着差错,且该差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违法行为所形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2、严峻误解二:只需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能够不认账。岂不知,公司相关人员假如构成表见署理的,即便私刻公章构成违法了,其签定的合同在民事上仍是有用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便印章系假造,公司也不能够否定其效能:(1)假造印章对外签定合同的人构成表见署理;(2)法定代表人或许授权委托人假造公司印章对外签定合同;(3)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4)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能;(5)公司明知别人运用假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3、严峻误解三:在触及假造印章等刑民穿插案子中,以为经过假公章刑事案子判刑就能够到达“一击丧命”,完全脱节民事职责的意图。实践上应要点着眼于民事案子的处理,切勿要点着眼于刑事案子的处理。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子中触及经济违法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一条的规则:“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令现实,别离触及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嫌疑的,经济纠纷案子和经济违法嫌疑案子应当分隔审理。”因而,运用假造印章签定合同和假造印章在现实层面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千万不能由于紧盯刑事案子而忽略民事案子,终究导致败诉。
4、公司尽量防止呈现“真假孙悟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各有其人。公司对外的代表人呈现了“真假孙悟空”,简单导致公司对外被表见署理的危险添加。应当在确保公司办理结构完好的一起,尽量确保决议计划权及代表权的会集,下降公司对外被表见署理和呈现决议计划僵局的危险。
四、相关法令规则:
1、《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 法人能够依法建立分支机构。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分支机构应当挂号的,按照其规则。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发作的民事职责由法人承当;也能够先以该分支机构办理的产业承当,不足以承当的,由法人承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依然施行署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署理行为有用。
2、《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子中触及经济违法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令现实,别离触及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嫌疑的,经济纠纷案子和经济违法嫌疑案子应当分隔审理。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定经济合同,骗得资产归个人占有、运用、处置或许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给对方形成经济损失构成违法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职责外,出借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可是,有根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定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定合同的在外。
第五条 行为人偷盗、盗用单位的公章、事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许私刻单位的公章签定经济合同,骗得资产归个人占有、运用、处置或许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违法的,单位对行为人该违法行为所形成的经济损失不承当民事职责。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许私行运用单位公章、事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定经济合同的办法进行的违法行为,单位有显着差错,且该差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违法行为所形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子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令关系的经济违法嫌疑头绪、资料,应将违法嫌疑头绪、资料移交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办,经济纠纷案子持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子,经审理以为不属经济纠纷案子而有经济违法嫌疑的,应当裁决驳回申述,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子,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为有经济违法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资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仔细检查。经过检查,以为确有经济违法嫌疑的,应当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交还案子受理费;如以为确属经济纠纷案子的,应当依法持续审理,并将成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七条 民间假贷的根本案子现实有必要以刑事案子审理成果为根据,而该刑事案子没有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间断诉讼。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假造印章被判刑所签担保合同有没有用力”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假造印章被判刑的,假如构成表见署理的情况下,所签定的合同是有用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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