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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死缓复核 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的共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5:13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  发布文号: 法明传〔1993〕245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琼高法刑上字第91号《关于一起犯罪案子一案一起以死缓复核、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后,应适用哪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对一起犯罪的案子,一审判处主犯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判处从犯无期徒刑以下的其他惩罚,判定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均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其他惩罚的被告人的判定即发作法律效力;对被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被告人的判定则应连同全案移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全案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妥的,应当对全案中的主犯和其他案犯别离以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一起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关于发回重审的案子,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能够上诉、抗诉。关于需按上述程序处理的案子,高级人民法院作决守时,应当非常稳重。  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起犯罪案子一案一起以死缓复核、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后,应适用哪种程序的请示   (〔1991〕琼高法刑上字第9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审理张亚球等一起犯罪案子,一审对主犯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均不上诉,原审法院报送省院死缓复核。经复核,省院以为,原判全案畸轻,适用法律不妥,鉴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案被告人,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故一起以死缓复核、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再审。原审法院在从头审理中,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是否违背诉讼程序定见纷歧,一种定见以为,应参照上诉、抗诉程序并存只适用抗诉程序的规则,对死缓复核和审判监督程序并存的,应只适用死缓复核程序,即由原合议庭审理不违背程序法。一种定见以为,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动身,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咱们以为,死缓复核程序是特别程序,是确保死刑案子质量的终审程序,一案中死缓复核与审判监督程序并存时,应适用死缓复核程序,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属违背诉讼程序。因死缓部分没有发作法律效力,不具备再审的条件。另,关于对另行组成合议庭的了解,也有二种定见,一种是应悉数替换,一种是替换承办人即可。咱们倾向替换承办人即可,因底层法院刑事审判人员仅有3-5人,一般不具备悉数替换的条件。 当否,请审定。   
199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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