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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违约金过高,如何适当减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7:12

解读:违约金过高,怎么恰当削减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简称2003-7号司法解说)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解说第十六条规则,“当事人以约好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恳求削减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越形成的丢失30%为规范恰当削减;当事人以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为由恳求添加的,应当以违约形成的丢失确认违约金数额”。咱们在学习与评论中以为:该条后半句的规则是了解而确认的,在审理案件中易于具体操作,但前半句的规则则不十分清晰,能够有多种不同的了解,各说纷歧。究竟哪一种了解正确地反映该司法解说起草与拟定的原意,现在尚无结论。为正确了解与适用该项规则,现作扼要探析如下。
一、对“恰当削减”的多种了解
其不同的了解,可大体归纳为六种,现用下表简示,并重实例阐明:
恰当削减的含义 (假定:a为约好的违约金数额;b为实践丢失金额) 实例(假设:约好的违约金数额a为3万元,实践丢失金额b为1万元)
1 恰当削减至定数 b 0.3b 即:削减为13000元的违约金
2 恰当削减至定数b 0.3(a-b) 即:削减为16000元的违约金
3 在b与1.3b之间恰当确认 即:在10000~13000之间恰当确认
4 在[b 0.3(a-b)]与a之间恰当确认 即:在16000~30000之间恰当确认
5 在1.3b与a之间恰当确认 即:在13000~30000之间恰当确认
6 在b与[b 0.3(a-b)]之间恰当确认 即:在10000~16000之间恰当确认
二、笔者以为前述的第六种了解是正确的
这就是说:应在实践丢失金额与实践丢失金额加上违约金超越形成的丢失金额的30%之间,依据不同个案的案情来恰当确认,予以削减。
其理由有以下四点:
1、从2003-7号司法解说的表述来看,咱们以为这样了解是比较精确的。“违约金超越形成的丢失30%为规范”就应是(a-b)的30%即0.3(a-b)为规范;“恰当削减”,应是在同实践丢失之间。由于,削减的最低数额,一般来说应是所形成的实践丢失。
2、以个案状况扑朔迷离与“公正合理”准则来看,第二种了解并非“恰当”。由于在实践审理中,影响违约的要素许多,职责的区分也比较复杂,简略地确认一个固定数额,往往有失公正。
3、从“契约自在”准则与尊重当事人志愿动身,榜首种与第三种了解,是不恰当的。由于,假如将违约金数额削减为1.3倍实践丢失或许削减到实践丢失与1.3倍之间,则两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好便没有任何含义。
4、从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准则主要是补偿性来看,第四种与第五种了解欠妥。由于从我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榜首百一十一条、榜首百三十四条与我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的规则来看,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主要是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赔偿丢失三种方法。而上述第四种与第五种了解,显然是在“过高”金额段中挑选“恰当”。其成果,必定仍是“过高”。
综上所述,咱们以为前表中第六种了解是比较正确的。当然,最终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对2003-7号司法解说作出进一步的解说为准。
三、在适用十六条时,还应留意三种状况
榜首、违约形成的丢失,也包含可得到利益的丢失。这在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中有清晰的规则,“丢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
第二、丢失赔偿额不得超越缔结合一起所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丢失以及合同实践金额。这在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以及其他有关法令与司法解说中,也有相应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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