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新规,明确同异两地领取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3:41近来,人社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乡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若干问题的告诉》中,清晰了养老金了收取方法,处理了前史留传的视同缴费年限核算地、缴费信息、养老保险费的搬运等问题。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你详解。
告诉清晰,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担任处理待遇收取手续;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处理待遇收取手续。
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处理待遇收取手续;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则处理待遇收取手续。缴费年限,除还有特别规则外,均包含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告诉,一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包含在本地的实践缴费年限和核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间,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作业的视同缴费年限,核算为其时作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别离核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因为各地方针或树立个人账户时刻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搬运接续养老保险联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供给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许供给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依据转出地供给的缴费时刻记载,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告诉指出,参保人员在树立暂时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则,交纳树立暂时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暂时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动,搬运接续养老保险联系时依照暂时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则全额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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