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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4:52

(1)留置权人的权力:
留置标的物,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款的金额适当,即债款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款额适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给债款人。
收取留置物的孽息。收取的孽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因保管留置物所开销的必要费用,有权恳求债款人返还。
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和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完成留置权的费用。
债款人和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财产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和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认2个月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假如直接变价处置留置物的,应当对此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合同中约好宽限期的,债款人能够不经告诉,直接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人的责任
保管留置物;未经债款人赞同,不得未经出质人赞同,私行运用、租借、处置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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