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听证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4:11
环境行政处分听证会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法规没有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与人的身份和参与状况,宣告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掌管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名字、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掌管人宣告听证会开端,介绍听证案由,问询并核实听证参与人的身份,奉告听证参与人的权力和责任;问询当事人、第三人是否请求听证掌管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逃避;
(三)案子查询人员陈说当事人违法现实,出示根据,提出开始处分定见和根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说、申辩,提呈现实理由根据和根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说,提呈现实理由根据和根据;
(六)案子查询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争辩;
(七)案子查询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终陈说;
(八)听证掌管人宣告听证会完毕。
第二十八条 听证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恪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掌管人答应,听证参与人不得讲话、提问;
(二)未经听证掌管人答应,听证参与人不得离场;
(三)未经听证掌管人答应,听证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许摄影;
(四)旁听人员不得讲话、提问;
(五)听证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闹、拍手、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许进行其他阻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违背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掌管人有权予以正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第二十九条 听证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证会的,视为抛弃听证权力。
听证请求人违背听证纪律被听证掌管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抛弃听证权力。
第三十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掌管人能够向案子查询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有关人员应当照实答复。
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根据,由听证掌管人和听证员验证,不揭露出示。
第三十二条质证环绕根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根据证明效能有无以及证明效能巨细进行质疑、阐明与争辩反驳。
第三十三条对书证、根据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根据的原件或许原物。
有下列景象之一,经听证掌管人赞同能够出示复制件或许复制品:
(一)出示原件或许原物确有困难的;
(二)原件或许原物现已不存在的。
第三十四条 视听资料应当在听证会上播映或许显现,并进行质证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造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掌管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名字、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与人的基本状况;
(四)听证的时刻、地址;
(五)听证揭露状况;
(六)案子查询人员陈说的当事人违法现实、根据,提出的开始处理定见和根据;
(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的首要观念、理由和根据;
(八)彼此质证、争辩状况;
(九)延期、间断或许停止的阐明;
(十)听证掌管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状况;
(十一)听证掌管人以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完毕后,听证笔录交陈说定见的案子查询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阅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许盖章。回绝签字或许盖章的,将状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掌管人、听证员、记录员审阅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许盖章。
第三十六条 听证完结后,听证掌管人将听证会状况书面陈述本部门负责人。
听证陈述包含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举办的时刻、地址;
(二)听证案由、听证内容;
(三)听证掌管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参与人的基本信息;
(四)听证参与人提出的首要现实、理由和定见;
(五)对当事人定见的采用主张及理由;
(六)归纳剖析,提出处分主张。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延期举办听证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办的;
(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请求听证掌管人逃避,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当事人请求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需求延期听证的其他景象。
听证会举办前呈现上述景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议延期听证并告诉听证参与人;听证会举办过程中呈现上述景象的,听证掌管人决议延期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听证并书面告诉听证参与人:
(一)听证掌管人以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现实、理由、根据有待进一步查询核实或许判定的;
(二)其他需求间断听证的景象。
第三十九条 延期、间断听证的景象消失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议康复听证的,应书面告诉听证参与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停止听证:
(一)当事人清晰抛弃听证权力的;
(二)听证请求人撤回听证请求的;
(三)听证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证会的;
(四)听证请求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听证请求人未经听证掌管人答应半途离场的;
(六)听证请求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该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后,接受其权力、责任的法人或许安排抛弃听证权力的;
(七)听证请求人违背听证纪律,阻碍听证会正常进行,被听证掌管人责令离场的;
(八)因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听证会没有必要举办的;
(九)应当停止听证的其他景象。
听证会举办前呈现上述景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议停止听证,并告诉听证参与人;听证会举办过程中呈现上述景象的,听证掌管人决议停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四十一条 举办听证会的期间,不计入作出行政处分的时限内。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法规没有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与人的身份和参与状况,宣告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掌管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名字、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掌管人宣告听证会开端,介绍听证案由,问询并核实听证参与人的身份,奉告听证参与人的权力和责任;问询当事人、第三人是否请求听证掌管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逃避;
(三)案子查询人员陈说当事人违法现实,出示根据,提出开始处分定见和根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说、申辩,提呈现实理由根据和根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说,提呈现实理由根据和根据;
(六)案子查询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争辩;
(七)案子查询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终陈说;
(八)听证掌管人宣告听证会完毕。
第二十八条 听证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恪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掌管人答应,听证参与人不得讲话、提问;
(二)未经听证掌管人答应,听证参与人不得离场;
(三)未经听证掌管人答应,听证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许摄影;
(四)旁听人员不得讲话、提问;
(五)听证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闹、拍手、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许进行其他阻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违背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掌管人有权予以正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第二十九条 听证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证会的,视为抛弃听证权力。
听证请求人违背听证纪律被听证掌管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抛弃听证权力。
第三十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掌管人能够向案子查询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有关人员应当照实答复。
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根据,由听证掌管人和听证员验证,不揭露出示。
第三十二条质证环绕根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根据证明效能有无以及证明效能巨细进行质疑、阐明与争辩反驳。
第三十三条对书证、根据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根据的原件或许原物。
有下列景象之一,经听证掌管人赞同能够出示复制件或许复制品:
(一)出示原件或许原物确有困难的;
(二)原件或许原物现已不存在的。
第三十四条 视听资料应当在听证会上播映或许显现,并进行质证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造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掌管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名字、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与人的基本状况;
(四)听证的时刻、地址;
(五)听证揭露状况;
(六)案子查询人员陈说的当事人违法现实、根据,提出的开始处理定见和根据;
(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的首要观念、理由和根据;
(八)彼此质证、争辩状况;
(九)延期、间断或许停止的阐明;
(十)听证掌管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状况;
(十一)听证掌管人以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完毕后,听证笔录交陈说定见的案子查询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阅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许盖章。回绝签字或许盖章的,将状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掌管人、听证员、记录员审阅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许盖章。
第三十六条 听证完结后,听证掌管人将听证会状况书面陈述本部门负责人。
听证陈述包含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举办的时刻、地址;
(二)听证案由、听证内容;
(三)听证掌管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参与人的基本信息;
(四)听证参与人提出的首要现实、理由和定见;
(五)对当事人定见的采用主张及理由;
(六)归纳剖析,提出处分主张。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延期举办听证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办的;
(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请求听证掌管人逃避,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当事人请求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需求延期听证的其他景象。
听证会举办前呈现上述景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议延期听证并告诉听证参与人;听证会举办过程中呈现上述景象的,听证掌管人决议延期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听证并书面告诉听证参与人:
(一)听证掌管人以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现实、理由、根据有待进一步查询核实或许判定的;
(二)其他需求间断听证的景象。
第三十九条 延期、间断听证的景象消失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议康复听证的,应书面告诉听证参与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停止听证:
(一)当事人清晰抛弃听证权力的;
(二)听证请求人撤回听证请求的;
(三)听证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证会的;
(四)听证请求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听证请求人未经听证掌管人答应半途离场的;
(六)听证请求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该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后,接受其权力、责任的法人或许安排抛弃听证权力的;
(七)听证请求人违背听证纪律,阻碍听证会正常进行,被听证掌管人责令离场的;
(八)因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听证会没有必要举办的;
(九)应当停止听证的其他景象。
听证会举办前呈现上述景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议停止听证,并告诉听证参与人;听证会举办过程中呈现上述景象的,听证掌管人决议停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四十一条 举办听证会的期间,不计入作出行政处分的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