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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低于法定标准是否可以起诉补足差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8:10
不是什么事端都是工伤,要看工人地点的装饰公司是否公司注册信息或许工商营业执照,如果说私家包工头就不算工伤,归于雇工危害。如果是工伤首要要向劳作局请求工伤确定,再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那么如果是工伤事端,工伤补偿协议低于法定标准是否能够申述补足差额呢?听讼小编为我们回答。
事例
张某2003年入职深圳某公司,年张某因工受伤,被确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社保部分向该公司付出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4112元,公司收到金钱后并未奉告张某。2004年3月,该公司却和张某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好公司向张某补偿工伤待遇、薪酬等合计14000元,两边不得再建议任何权力。公司签定协议后持协议书到当地劳作部分加盖了劳作站印章承认。张某领款后请求裁定要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付出余款。审理成果:劳作裁定和一审判定,张某诉求均被驳回,理由是现已协议处理。二审判定支撑张某的诉求,理由是该协议内容显失公正,应该予以吊销。
剖析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处置自己权力的自在,一般情况下,民间协议尤其是现已得到实践实行的协议,法令应该予以支撑,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内容显失公正,以及因严重误解而签定的协议能够吊销。本案中,张某作为一个工伤事端的受害人,经济状况不佳,急需钱以保持日子。但公司将代收的社保工伤赔付款拿到手后,并没有依法转交给张某,而是趁张某急需用钱的时分和张某签定协议,而且约好的付出金钱比社保现已赔付的金钱还少112元,这就意味着公司还能够因张某的工伤事端获利112元,这不契合工伤保险制度树立的初衷,归于明显不公正的协议。因而二审法院吊销协议书,依法改判,支撑张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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