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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6:41

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是什么?
律师,您好~最近朋友发作了交通事端,那个闯祸司机情绪很放肆,我朋友很愤慨,现在职责是两边参半,请问,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是怎么的?
听讼网律师回答:
依据《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
第五十八条 调停交通事端危害补偿争议,依照下列程序施行:
(一)介绍交通事端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端确认书;
(三)剖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依据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的当事人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确认当事人承当的危害补偿职责;
(五)核算人身危害补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认各方当事人分管的数额。形成人身危害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的补偿项目和标准核算。修正费用、折价补偿费用依照实践价值或许评价安排的评价定论核算;
(六)确认补偿方法。
对交通意外事端形成危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准则进行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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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路途交通事端,应当遵从公平、揭露、便民、功率的准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路途交通事端,应当获得相应等级的处理路途交通事端资历。
[修改本段]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路途交通事端由发作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辖。未建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辖。
第五条 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在两个以上统辖区域的,由事端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辖。
对统辖权有争议的,由一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统辖。指定统辖前,最早发现或许最早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辖的路途交通事端,或许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子移交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子统辖发作搬运的,处理时限从移交案子之日起核算。
第七条 戎行、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依照本规则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许追查刑事职责的,移交戎行、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修改本段]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 路途交通事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维护现场并当即报警:
(一)形成人员逝世、受伤的;
(二)发作财产损失事端,当事人对现实或许成因有争议的,以及尽管对现实或许成因无争议,但洽谈危害补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查验合格标志、无稳妥标志的;
(四)载运爆破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流行症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磕碰建筑物、公共设备或许其他设备的;
(六)驾驶人无有用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喝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许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作财产损失事端,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景象之一,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能够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准则下对现场摄影或许标划泊车方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准则下,当即安排车上人员分散到路外安全地址,防止发作次生事端。驾驶人已因路途交通事端逝世或许受伤无法举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安排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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