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0:48办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要害人物。因为办理人的特别位置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效果,各国破产法都赋予了办理人以充沛的责任与权力。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则详细职权如下:
1、接纳债款人的产业、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材料。
破产程序一经开端,债款人失掉对其办理与处置权,应由办理人接纳。未经办理人的附和,任何人不得办理和处置债款人的产业,即便办理人所接纳的产业中有归于取回权的标的物,取回权人也有必要经办理人才干行使权力。对办理人接纳产业及簿册的权力,债款人有移送的责任,违背此责任者应承当法令责任。
当债款人回绝交给产业及有关产业的簿册时,办理人能够直接凭法院受理破产案子的裁决及任职书,向法院恳求强制执行。
2、查询债款人产业情况,制造产业情况陈说。
办理人在整理债款人的产业时,有权问询债款人、公司董事、司理或其他有关人员,并就相关事宜开展查询,终究制造产业情况陈说。债款人等对办理人的问询有照实陈说与答复的责任。债款人违背此责任时,应承当相应法令责任。对债款人产业的搜集、整理、核对,是办理人把握债款人产业实在情况的重要手法,虽然在破产程序开端的裁决前,也令债款人提交产业情况说明书、债权债款清册等。但债款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债款人的实践财务情况一般会有收支,仅凭债款人供给的文件,难以辨明债款人的实在产业情况,因而办理人有必要搜集、整理、核对债款人的产业。办理人对债款人产业进行整理、核对后,应制成产业目录表。
关于破产清算案子中,破产审计是否是办理人的必经程序,现在尚有争议。注册会计师遍及附和此一程序,但从法令视点看,应留意破产程序不该添加债权人的担负,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准则。
3、决议债款人的内部办理业务
办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之一是比如决议债款人的内部办理业务、决议债款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聘任办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和处置债款人的产业、承受第三人交给和给付等。对债款人产业的办理,也是破产办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责任。产业的办理,即对产业的保全,其意图在于避免产业被危害或发生意外的丢失。为保管债款人的产业,办理人应尽仁慈办理人的留意,采纳活跃妥善的办法。
4、吊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供认
吊销权是指破产法第31条规则的办理人对债款人在破产程序开端前法令规则的期间内所为的削减产业或其他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恳求法院予以吊销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产业或权益收归破产产业的权力。第32条规则办理人有权恳求吊销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前六个月内对单个债权人进行清偿,危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