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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怎么缴纳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4:2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送企业之间协作完结运送事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布告2011年第52号)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则,现将合资铁路运送公司、股改铁路运送企业和其他铁路运送企业相互之间协作完结运送事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布告如下:合资铁路运送公司、股改铁路运送企业和其他铁路运送企业相互之间协作完结运送事务,承运人应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交给其他协作运送方的运送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送企业供给服务清算收据》为营业额扣除凭据,核算交纳营业税。
上述合资铁路运送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送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一起出资建立的铁路运送企业。上述股改铁路运送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同意进行股份制变革建立的铁路运送企业。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布告实施前已作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没有处理的,依本布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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