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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交叉,保险公司逐鹿定损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4:06
法制日报2005年9月8日第4版刊登了一篇题为《两车相撞由哪家稳妥公司定损为准》的事例,说的是两车相撞后,原被告争辩的一个焦点就是哪家稳妥公司具有定损权。该文以为“一桩事端索赔诉讼暴露出法令规则缝隙”。但是,在笔者看来,法令并无缝隙,本案定损权之争的背面是利益的纷争。怎么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求归纳地运用稳妥和法令的基本原理。因为本案没有审结,本文只能企图仅就现有资料分析该案的稳妥职责穿插及相关法令问题,以期可以对实践作业有所助益。 两车相撞:定损金额起纷争 2004年6月15日,姑苏某公交车在行进途中发作事端,与另一辆同路行进的车辆发作磕碰,致使公交车上一名乘客当场受伤。事端发作后,公交车为了能提前修正营运,就及时告诉了自己车辆投保的安全稳妥公司对被撞车辆进行定损,并进行了修补。其时安全稳妥公司定损该车修正各项目总和为5652元。后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确认,该起事端中,一辆挂靠在姑苏荣顺运送署理有限公司的车辆驾驶员要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为此,公交公司以为自己车辆所遭到丢失,理应由职责车辆地点公司来承当,便于8月11日将运送署理公司及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姑苏市沧浪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补偿汽车修补费用。但是没想到,公交公司的诉请却遭到了运送公司的质疑。 9月7日,江苏省姑苏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人保公司姑苏沧浪支公司当庭就对安全稳妥公司的定损金额发作质疑。他们以为已然公交公司要根据运送署理公司闯祸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职责险向他们索赔,就应该及时告诉他们公司对公交车进行定损,而不该该由公交公司告诉自己投保的稳妥公司进行定损。对此,公交公司却不这么以为,他们觉得他们的车是被对方撞坏的,车辆形成的丢失当然要告诉自己投保的稳妥公司,何况其时要及时找到对方车辆的稳妥公司还要搜集资料耽误时间,他们的公交车还要持续运用需求及时修补,告诉自己投保的稳妥公司入情入理。再者同是稳妥公司,定损都是由专业人员担任的,他们的定损金额应当是合理的。 现在,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定损权力:各家公司应相等 本案中,原被告两边争辩的一个焦点就是哪家公司具有对事端的定损权。所谓定损,又称丢失核定,是指稳妥理赔人员在辨明稳妥职责的基础上,会同事端车方及事端有关当事人根据稳妥单、条款和法规,经过相等洽谈进一步确认事端车辆及相关的财产丢失,核定事端中人员伤亡的费用,以及进行损余物资作价处理等事项的作业。 我国稳妥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稳妥人收到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的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恳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一方面,该条要求稳妥人在定损时须负及时性的职责。另一方面,独当一面地定损还应该是稳妥人的一项权力。定损环节是稳妥人确认其是否承当补偿职责的重要现实根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是无权干与的。因而在法令上,各家稳妥公司的定损权力应该是相等的。 诚如法制日报报道地那样,“关于两车相撞究竟该告诉哪辆车辆的稳妥公司来定损,法令上并无强行规则”。因而,本案各方当事人便陷入了认识上的误区,原告以为应该告诉安全稳妥公司定损,被告以为应该告诉人保公司定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而陷入了一场关于定损权的争夺战。 笔者以为,这种争辩是没有意义的。在法令上,已然各家稳妥公司的定损权力是相等的,那么,出险后各家稳妥公司均有权进行定损。假如法令规则了某一家稳妥公司具有终极定损权,必然侵害了别的一家稳妥公司的权力。因而,以为需求添补“法令规则缝隙”,然后机械地规则某一家稳妥公司具有终极定损权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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