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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7:33

原告陈某芝、陈某占、陈某琴、陈某霞、陈某军、陈某栋与被告陈某明是同胞兄弟姐妹,其母亲程某兰、哥哥陈某文生前与被告一同日子,为一个户籍家庭。1998年2月1日,以陈某文为承揽人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二轮乡村团体土地承揽合同,取得了三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陈某文于2009年逝世,归于其的那份承揽地由原告陈某占、陈某军、陈某栋、被告陈某明及案外人陈佳某协议切割播种。2011年,原、被告的母亲程某兰逝世。2014年5月,政府征占了部分承揽土地,所得土地补偿款由被告收取。六原告要求与被告一同承继其母亲那份土地补偿款144000元。
经法院一审审理以为,乡村土地承揽采纳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被告与母亲程某兰、哥哥陈某文为一个家庭取得了二轮土地承揽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承揽的乡村团体土地,家庭成员之一逝世的,承揽地由其他家庭成员持续承揽经营。本案的承揽地为家庭成员三人的承揽地,其他二人尽管逝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承揽的土地应由被告持续承揽经营,不能改动其承揽合同。本案争议的征占地补偿款发生在程某兰逝世后,不归于遗产,其补偿款不发生承继。六原告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撑。
法官析法: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归于村团体,不归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揽户只要承揽经营权,乡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揽,承揽户其间某一家庭成员逝世的,其承揽地由其他成员持续承揽经营,并不能改动其承揽合同,承揽户家庭成员悉数逝世的,该土地承揽经营权消除。遗产是公民逝世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的征占地补偿款发生在程某兰逝世后,不归于遗产。要害要理清遗产的寓意及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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