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对担保管理工作的报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20:26办理人对担保物的保护、办理、变现、交给,假如支付合理劳作,怎么收取合理酬劳问题,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可是现在的《破产法》还没有规则。
在一般案子中,这些责任是债务人的合同责任,实行这些责任的本钱应由债务人承当。在破产案子中,简略地由债务人产业支付,必定影响没有担保物债务的债务人的利益,使得没有担保的债务人为办理人这部分劳作支付酬劳,而办理人的这部分劳作并不会给一般债务人带来利益。一般债务人很难承受自己为别人利益买单的实际。办理人酬劳规则采纳折中的计划,即办理人对担保物的保护、变现、交给等办理工作支付合理劳作的,由担保权人在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的必定份额范围内给办理人恰当的酬劳。这是司法解释比较显着的立异。
由于这主要是个程序规则,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有赖于法院、事务所、政府有关经济部门随时提出问题和对策,把咱们新《破产法》中不齐备的当地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