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0:53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包含不可抗力或天灾等天然原因,或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忽略或差错等人为原因,形成承拖方、被拖方或第三方的产业、人身危害,这就产生了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以及承拖方和被拖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危害补偿的职责区分问题。
一、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职责区分
当拖航合同中没有上述关于职责区分的条款时,应当依照各国法令的规则来确认,一般有指挥准则和差错准则两种区分办法。
指挥准则,是指由担任指挥拖航作业的一方承当危害补偿职责。指挥拖航作业的可所以承拖方,也可所以被拖方。担任指挥的一方如能证明自己或其受雇人员对危害的发作没有差错,则能够不负补偿职责,但应当承当举证职责。
差错准则,指关于被拖方或承拖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危害以差错为根底来确认危害补偿职责的归属。《海商法》第162条规则,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许被拖方遭受的丢失,由一方的差错形成的,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负补偿职责;由两边差错形成的,各方依照差错程度的份额负补偿职责。
二、承拖方、被拖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危害补偿职责
假如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形成第三者的危害,例如,拖轮或被拖物磕碰他船,形成他船的危害,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补偿职责按侵权行为的职责准则确认。《海商法》第163条规则,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因为承拖方或被拖方的差错,形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许产业丢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职责。
三、承拖方的免责事由
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承拖方的免责事由视为恣意性标准,鼓舞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无相关约守时,才适用法令规则。
在国际上所通行的拖航格局合同中,关于承拖方能否享用差错免责的规则不尽相同,如日本航运交易所的承揽式拖航合同和我国拖轮公司日租式拖航合同规则,对被拖物和第三方所遭受的全部丢失,即使是因为拖船所有人或拖船船员或拖船上其他工作人员的(包含引航员的)的差错,或因为拖航设备的潜在缺点所造成的,均由被拖方承当职责。
四、我国海商法关于承拖方免责的规则
《海商法》第158、159条规则,起拖前或拖航中,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两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持续实行的,两边均能够解除合同,并相互不负补偿职责。
《海商法》第162条规则,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丢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补偿职责:(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许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署理人在驾驭拖轮或办理拖轮中的过夫的;(2)的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妄图救助人命或产业时的差错。
一、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职责区分
当拖航合同中没有上述关于职责区分的条款时,应当依照各国法令的规则来确认,一般有指挥准则和差错准则两种区分办法。
指挥准则,是指由担任指挥拖航作业的一方承当危害补偿职责。指挥拖航作业的可所以承拖方,也可所以被拖方。担任指挥的一方如能证明自己或其受雇人员对危害的发作没有差错,则能够不负补偿职责,但应当承当举证职责。
差错准则,指关于被拖方或承拖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危害以差错为根底来确认危害补偿职责的归属。《海商法》第162条规则,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许被拖方遭受的丢失,由一方的差错形成的,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负补偿职责;由两边差错形成的,各方依照差错程度的份额负补偿职责。
二、承拖方、被拖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危害补偿职责
假如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形成第三者的危害,例如,拖轮或被拖物磕碰他船,形成他船的危害,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补偿职责按侵权行为的职责准则确认。《海商法》第163条规则,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因为承拖方或被拖方的差错,形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许产业丢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职责。
三、承拖方的免责事由
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承拖方的免责事由视为恣意性标准,鼓舞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无相关约守时,才适用法令规则。
在国际上所通行的拖航格局合同中,关于承拖方能否享用差错免责的规则不尽相同,如日本航运交易所的承揽式拖航合同和我国拖轮公司日租式拖航合同规则,对被拖物和第三方所遭受的全部丢失,即使是因为拖船所有人或拖船船员或拖船上其他工作人员的(包含引航员的)的差错,或因为拖航设备的潜在缺点所造成的,均由被拖方承当职责。
四、我国海商法关于承拖方免责的规则
《海商法》第158、159条规则,起拖前或拖航中,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两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持续实行的,两边均能够解除合同,并相互不负补偿职责。
《海商法》第162条规则,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丢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补偿职责:(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许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署理人在驾驭拖轮或办理拖轮中的过夫的;(2)的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妄图救助人命或产业时的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