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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动迁协议骗取安置房差价费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5:39
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使用拆迁的时机骗得安顿款或许拆迁款,有的甚至在拆迁协议上做手脚骗得拆迁款,那么用动迁协议骗得安顿房差价费行为人构成何种违法,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用动迁协议骗得安顿房差价费
沈某经聘任担任其公司接受的某市一地块动迁作业,详细责任是与被迫迁居民触摸、商谈,如被迫迁居民有动迁意向,则必须向动迁单位领导报告,经领导研讨赞同后,再由其与被迫迁居民签定动迁协议。沈某在经办该市一地块17号部分被迫迁居民的动迁作业中,得悉该号不归于其作业范围内的冯某家急需安顿房子,即使用动迁作业人员身份触摸冯某,以协助处理安顿房子为由骗得冯某一家的信赖。尔后,沈某谎报动迁组赞同将某路879弄24号和28号4套住宅分配给冯某家作为安顿用房,但冯某需付出安顿房子差价费2.5万元。2004年1月13日,沈某与冯某签定了所谓的《补充协议》,并当场收取冯某和其兄2.5万元。此外,沈某还选用上述相同办法骗得杨某2.8万元、刘某3万元。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违法
本文以为,应定欺诈罪。合同欺诈罪一般发生在经济流通领域,而本案发生在市政动迁领域,不归于经济流通领域领域。且合同欺诈罪侵略的首要客体是国家的合同办理制度,而本案侵略的首要客体是公民合法产业一切权,故应以欺诈罪科罪处分。
(一)被告人沈某没有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所侵略的也不是本单位的资产一切权,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产业不合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其间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行为人使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办理或许经手本单位资产的便当条件。本案中,沈某虽是某公司聘任的动迁作业人员,担任与被迫迁居民商谈动迁事宜,但他无权决议房子的安顿、分配或差价补偿,一切实质性决议都由领导研讨作出后,再告诉其详细经办。由此,他既不是公司主管、办理人员,也不是公司经手资产人员。而且,被告人沈某所骗得的金钱并非是公司产业,而是在公司领导底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拟现实,骗得的被迫迁人金钱,此刻的产业不归于单位产业。根据上述,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
1997年刑法修订前,无论是立法,仍是司法实践,对使用合同骗得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都是以欺诈罪科罪处分。1997年刑法典将合同欺诈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置于刑法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罪一章打乱商场次序罪一节中。作为原欺诈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罪名,其与欺诈罪之间存在必定的相似之处,如两者所侵略的客体都有公私产业的一切权;片面方面都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客观方面都选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两罪首要差异体现在所侵略首要客体、违法主体以及行为办法上。从侵略的客体上看,合同欺诈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合同欺诈行为既打乱了商场经济次序,又侵略了公私产业一切权。行为人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直接损坏了国家对合同的办理制度,严峻打乱了商场次序,一起犯了公私产业一切权。其间,损坏国家对合同的办理制度,打乱商场经济次序为其首要客体。欺诈罪被置于侵略产业类违法一章,其侵略的客体是公私产业一切权,具有单一性。从违法主体上看,合同欺诈罪的主体既能够由自然人构成,也能够由单位构成;而欺诈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从行为办法上看,欺诈罪中行为人能够选用种种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别人资产;而合同欺诈罪中行为人是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使用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信赖,使对方实行合同,然后实践取得对方的资产但自己不实行相应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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