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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0:34
案情:赵某、刘某配偶于20世纪80年代以家庭为单位承揽了13亩土地,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05年女儿出嫁到外村,并在婆家分了2亩地。2008年,赵某配偶相继逝世,其名下的13亩地一向由儿子赵某某和儿媳宋某某播种。2013年因国家建筑高速公路,征地规模触及赵某名下的5亩承揽地。按照征收补偿方针,赵某某领取了土地征收补偿款30余万元。赵某某的姐姐以为该30余万元补偿款归于爸爸妈妈的遗产,自己有权承继,弟弟应当分给自己15万元。二人因该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发作纠纷,后诉至法院。
说法首要,本案有必要清楚的第一个问题是,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否归于遗产,能否被承继?
我国《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乡村土地承揽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履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方针,假如家庭某个成员逝世的,由其他家庭成员持续承揽耕耘。承揽期内,家庭内部某个成员的逝世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揽经营权,只需作为承揽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揽经营权就不发作承继联系。家庭成员逝世后,其民事主体资历现已丢失,不能对承揽的土地进行处理和运用,现已不是土地承揽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
赵某夫妻二人在2008年相继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现已停止,其已丢失了农户成员的资历及身份,故也不享有相应的土地承揽经营权。
其次,依据土地被征收所发作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归于逝世的家庭成员的个人遗产。
土地补偿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顿补助费是发放给被安顿人员。逝世的家庭成员现已不复存在,不能对其进行安顿。
我国《承继法》第四条规则:“个人承揽应得的个人收益,按照法令规则承继。个人承揽,按照法令答应由承继人承承继揽的,按承揽合同处理。”从上述规则能够得知,农人个人承揽所得的承揽收益(即从事农业出产的获利)归于农人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逝世时列入遗产规模并发作承继。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乡村团体土地时补偿给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团体经济组织又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分配给丢失承揽地的承揽农户家庭,用于对失掉土地农户的预期丢失补偿及安顿,以保证失地农户将来的生发作活。因而,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归于承揽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规模。
综上所述,承揽期内,家庭内部某个成员的逝世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揽经营权,只需作为承揽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揽经营权就不发作承继联系。其次,土地补偿款性质亦决议了不能作为遗产承继,所以赵某的姐姐无权要求切割赵某某所得的3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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