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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1:10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妨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间断,诉讼时效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
诉讼时效间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役等;
(2)其他妨碍。如权力被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许法定代理人逝世、损失代理权、损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止的状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力人提起诉讼;
(2)权力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力要求;
(3)义务人向权力人表示赞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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