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浙江宁波中院判决陈**诉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22:21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产业赠与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产业权利的自在处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要求吊销的,如不存在法定的诈骗、钳制等景象,不予支撑。
■案情
陈秀芬(女)和李其何于1988年挂号成婚,婚后生一子李洁。婚前李其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大街唐安李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两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两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好:1.两边现居住房子归儿子李洁一切。2.乙方(陈秀芬)乐意交给甲方(李其何)现金5000元,其间包含还给陈为东债款3000元。3.儿子李洁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秀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吊销陈秀芬和李其安在2007年3月13日缔结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约好,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大街唐安李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高楼、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其何不赞同改变两边于2007年3月13日签定的离婚协议,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裁判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以为:原告陈秀芬和被告李其何于2007年3月13日签定并在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好该房子归儿子李洁一切。现原告要求切割该房子,可是没有供给有用根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现实和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秀芬的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陈秀芬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称:1.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违背审理期限的规则。2.诉争之房产应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一起产业。3.原审法院确定讼争房子已赠与子女不行吊销属误判。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1.原审扣除判定时刻并不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景象。2.讼争房子是被上诉人的婚前产业。恳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保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现实与一审法院确定的现实一起,以为:本案两边当事人于2007年3月13日离婚,并就产业切割作出约好,是两边当事人相等自愿协商一起的成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且两边在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并不存在诈骗、钳制等法定可吊销景象,故离婚协议合法有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八条之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故上诉人要求吊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一起产业的约好,从头切割产业的建议,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撑。鉴于在原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过司法判定,故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景象,因缺少现实根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法院对本案现实确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定正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产业切割协议的法令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产业切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切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令规则。产业切割协议与身份联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令规则。可是也不能忽视的是,产业切割协议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改变民事权利义务联系达到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根据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作胶葛的,相同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不然,婚姻法及相关法令中未对产业切割协议做出规则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二、离婚协议中产业协议的效能
《解说(二)》第八条第一款清晰的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因而,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将夫妻共有一起的房子赠与第三人(两边当事人之子),现两边的婚姻联系现已免除,该产业赠与协议收效,两边当事人应当恪守协议的约好。
离婚协议中产业赠与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产业权利的自在处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要求吊销的,如不存在法定的诈骗、钳制等景象,不予支撑。
■案情
陈秀芬(女)和李其何于1988年挂号成婚,婚后生一子李洁。婚前李其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大街唐安李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两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两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好:1.两边现居住房子归儿子李洁一切。2.乙方(陈秀芬)乐意交给甲方(李其何)现金5000元,其间包含还给陈为东债款3000元。3.儿子李洁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秀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吊销陈秀芬和李其安在2007年3月13日缔结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约好,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大街唐安李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高楼、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其何不赞同改变两边于2007年3月13日签定的离婚协议,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裁判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以为:原告陈秀芬和被告李其何于2007年3月13日签定并在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好该房子归儿子李洁一切。现原告要求切割该房子,可是没有供给有用根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现实和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秀芬的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陈秀芬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称:1.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违背审理期限的规则。2.诉争之房产应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一起产业。3.原审法院确定讼争房子已赠与子女不行吊销属误判。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1.原审扣除判定时刻并不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景象。2.讼争房子是被上诉人的婚前产业。恳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保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现实与一审法院确定的现实一起,以为:本案两边当事人于2007年3月13日离婚,并就产业切割作出约好,是两边当事人相等自愿协商一起的成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且两边在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并不存在诈骗、钳制等法定可吊销景象,故离婚协议合法有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八条之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故上诉人要求吊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一起产业的约好,从头切割产业的建议,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撑。鉴于在原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过司法判定,故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景象,因缺少现实根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法院对本案现实确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定正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产业切割协议的法令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产业切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切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令规则。产业切割协议与身份联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令规则。可是也不能忽视的是,产业切割协议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改变民事权利义务联系达到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根据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作胶葛的,相同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不然,婚姻法及相关法令中未对产业切割协议做出规则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二、离婚协议中产业协议的效能
《解说(二)》第八条第一款清晰的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因而,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将夫妻共有一起的房子赠与第三人(两边当事人之子),现两边的婚姻联系现已免除,该产业赠与协议收效,两边当事人应当恪守协议的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