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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还享有抚养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20:03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95年挂号成婚。成婚时李女士现已有了儿子小亮,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二人因性情不好及日子小事常常发作对立,李女士于2000年离家出走,两边分家至今。妈妈走了,小亮却得到了王先生的悉心照顾,不论是日子和教育,都照顾得体贴入微。李女士回来后,申述离婚并要求育婴小亮,王先生也赞同离婚,但并不期望离开小亮,而小亮也十分喜爱这位没有血缘联系的“爸爸”,所以,王先生向听讼网小编咨询,他能否获得小亮的育婴权?
听讼网小编回答:婚姻联系应以爱情为根底,李女士因婚后与王先生性情不好等原因,自2000年长时间离家不归,两边分家多年,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两边能够离婚。关于子女育婴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准则处理。本案中,只需触及继爸爸妈妈是否享有育婴权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定发生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责任联系,仅仅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构成育婴教育联系,他们之间才发生与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责任联系相同的联系。我国立法对怎么确定育婴教育联系的建立没有作具体规则,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能够确定为育婴教育联系建立:(1)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长时间共同日子,继父或继母担负了继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育婴教育;(2)继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担负,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时间共同日子,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日子上的照顾和教育。本案中,在小亮生母李女士与其继父王先生成婚的十年中,及其生母离家出走的几年中,其继父王先生承当起了育婴教育小亮的责任,他们之间构成了育婴教育联系,发生了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不得优待和轻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育婴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可见,构成育婴教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继子女间的权力责任,应当等同于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权力责任。据此,继爸爸妈妈离婚后对与之构成育婴教育联系的继子女享有育婴权是显而易见的;对应的,继子女能够挑选要求亲生父或母育婴,也能够要求继父或继母育婴。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育婴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则:“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育婴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赞同持续育婴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育婴。”依据这一规则,能够清晰继爸爸妈妈离婚时,继子女既能够由生父或生母育婴,也能够由继父或继母育婴,仅仅在继父或继母不赞同育婴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育婴。本案中,小亮长时间受王先生的育婴教育,两边现已构成育婴教育联系,且李女士离家出走对小亮不尽育婴责任,母子爱情现已疏远。小亮自己也提出要求由王先生育婴,不赞同由其生母育婴,王先生也表明乐意育婴小亮,故小亮由王先生育婴比较有利。从维护小亮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动身,小亮由王先生育婴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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