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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明的交通事故中刑事责任问题要如何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2:03
在交通事端中,假如有一方当事人逃逸,事端职责又无法确认,并且产生了一人以上逝世或许三人以上重伤或许严重产业损失这样契合交通肇事罪的成果,关于当事人刑事职责的追查成为了问题。比方,被告人周某某于某晚驾驭小型一般客车由东向西行进,在一个穿插路口遇张某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进至此,周某某驾驭车辆的右前部与张某某所骑自行车右侧相撞,致张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事端发作后,周某某弃车逃逸。由于事端发作现场已遭损坏,事端职责无法进行客观确认,交警部门按照有关法令规矩,推定逃逸方周某某在交通事端中负路途交通法上的悉数职责。在上述事例中,关于能否以路途交通法上的推定,对周某某追查刑事职责,以及按照何种罪名追查刑事职责值得研讨。
一、实践中的处理办法
在上述事例中,由于现场遭到损坏,导致交通事端的职责难以确认,对此,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榜首款规矩:“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可是,有根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职责。”交警部门在处理这件交通肇事案时,按照上述规矩,推定逃逸方周某某在交通事端中负悉数职责;检察机关按照交警部门的推定,以为张某某已然在交通事端中承当悉数职责,并且形成了别人逝世的严重成果,契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以交通肇事罪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对周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虽然在理论上,关于因逃逸导致事端职责无法确认的交通事端是否追查逃逸方刑事职责,以及追查何种刑事职责有不同的观点,可是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却恰当一致,一般都会按照交通部门的推定作为根据,对形成成果契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情节的,对逃逸方以交通肇事罪处理。
以交通肇事罪处理出于两点理由。从活跃方面来说,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职能部门,其处理成果无疑具有权威性。已然交警部门以为逃逸方关于事端承当悉数职责,那么逃逸方在交通事端中具有交通肇事罪中的违背交通办理法规的景象应该是显而易见的,这就具有了交通肇事罪的悉数构成要件。从消沉方面来讲,假如由于事端现场被损坏导致无法直接确认交通事端中两边职责,然后一概不追查刑事职责的话,就会有更多交通肇事当事人为逃脱刑事职责而逃逸或损坏现场的危险,这样既不利于交通事端职责的查清,也不利于对受害方的法令保护。
二、实践中做法的恰当性讨论
《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规矩的推定条款,有利于敏捷明确职责,处理胶葛,坚持路途疏通,又能为肇过后逃逸行为打预防针,削减逃逸工作。正是根据以上考虑,《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才作出上述的规矩。可是交警部门根据这个规矩,确认交通办理方面的法令职责的根据是推定现实,至于是否真的是逃逸方违章并不清楚。因而,直接以路途交通法的职责根据作为刑事职责的根据的做法值得商讨。
榜首,首要这种做法有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准则之嫌。
罪刑法定准则要求,确认违法的根据有必要是通过根据证明的法令规矩的违法构成要件现实,而不是揣度和猜测的不完整的现实。这要求司法实践中,指认违法存在的根据要充沛,到达扫除合理置疑的程度。因而,关于或许存在,也或许不存在的违法应以为其不存在,也便是要疑罪从无。
《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矩:“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说明“交通肇过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逝世”均仅仅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剧处分情节,而非法定的违法构成要件,都要以从前在交通事端中的行为构成违法,应负刑事职责为条件。一起,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规矩:“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许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在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关于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的规矩科罪处分。”可见,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以违背交通法规和形成严重损失为条件,逃逸构成加剧处分要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条件。在上述事例中,虽然交警部门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作出了推定,但现实上既存在周某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应负刑事职责的景象,也存在周某某没有违背交通办理法规,不该负刑事职责的景象。只要交警部门的推定作为根据,不足以证明周某某有罪,法院仅根据交警部门推定的现实确认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显着采用了疑罪从有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的解说,明确规矩为从前行为现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景象,且在事端发作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根据解说,假如逃逸方在事端中没有违背交通规矩,那么即便逃逸,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这种做法倒置了工作开展正常逻辑次序,违背常理,不易被社会公众承受。
我国刑法规矩的交通肇事罪是以违背交通办理法规为条件的。假如在上述事例中周某某现实上并没有违背交通办理法规,假定周某某没有逃逸,即便呈现了张某某因事端逝世的现实,周某某也不或许构成交通肇事罪。可是由于有逃逸行为,以交警部门推定的现实做根据,就能够追查周某某的刑事职责。咱们知道,逃逸行为发作在事端之后,逃逸肯定不是事端发作的原因,也不或许是交通肇事罪的实施行为,因而不该成为确认周某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可是把交警部门推定的现实作为刑事职责根据的做法,却把既不是事端发作原因也非违法实施行为,仅仅是事端发作今后的一个情节作为确认违法的要害,把过后行为作为工作发作的原因,既与法理不符,也有违日子知识。
第三,这种做法不契合刑事诉讼的举证规矩。
我国刑事诉讼中,除法令有明文规矩的如巨额产业来源不明罪等单个罪外,一般是由公诉人或许刑事自诉人承当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职责,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职责。公诉人或许刑事自诉人无法供给充沛的根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应被宣告无罪。可是假如在逃逸后事端原因无法查明时,直接引证交警部门推定的现实追查逃逸方的刑事职责,检察机关举证时,只需供给一个或许并不契合现实真相的假定,就能够确认被告应负刑事职责。并且如前文所述,逃逸的现实底子就不是交通肇事的违法构成要件,不能作为确认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在检察院供给这样一个案外现实后,被告人有必要供给反证,证明自己无罪,不然就会被确认有罪,这实质上是让被告人承当证明自己无罪的职责。由于检察机关客观上的举证不能,在无法令特别规矩的情况下,就将举证职责搬运给了被告人,显着违背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规矩。 在交通事端中,假如有一方当事人逃逸,事端职责又无法确认,并且产生了一人以上逝世或许三人以上重伤或许严重产业损失这样契合交通肇事罪的成果,关于当事人刑事职责的追查成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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