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非因公死亡是否也有补偿金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8:32《劳作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批改草案的相关规则,只需员工参与了养老保险并准时缴费,其非因工逝世的,能够享用有关待遇。
事例:
陆某于2008年到苍山县某公司作业,两边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公司也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2月陆某在家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逝世。过后,陆某亲属要求公司付出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抚恤金,却遭到公司回绝。陆某亲属不服,遂向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
解析: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根据《劳作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批改草案的相关规则,只需员工参与了养老保险并准时缴费,其非因工逝世的,能够享用有关待遇。本案中,公司有依法为陆某参与养老保险的责任,但公司没有这么做,导致陆某非因工逝世后,其亲属不能享用相关待遇。因而,陆某亲属理应享用的待遇丢失应由公司承当。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后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的告诉》的规则,陆某亲属能够获得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24731元、供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每月280元。经仲裁委调停,该公司赞同付出上述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