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6:46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广州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你局《关于企业挂号办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工商(1992)45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一、企业主管部分是指对企业负有领导和办理功能,并直接对其进行行政和事务办理的上级部分。二、依据企业挂号办理法规,企业挂号事项不包括“主管部分”,但清晰企业主管部分是挂号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挂号和监督办理的内容之一。挂号主管机关依据企业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阅挂号。三、依据《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则,企业改动主管部分,应向挂号主管机关存案,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原企业主管部分转出和新企业主管部分赞同承受该企业的文件及批阅机关的批阅文件;(二)原企业主管部分与新企业主管部分签定的关于该企业人员组织、产业、债款、债款的法令关系的协议书;(三)触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财务,国有资产办理部分的批阅文件。上述文件、证件经挂号主管机关检查,契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的,告诉企业准予存案;不契合规则的,应当告诉企业完善有关法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