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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有哪些转让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2:21

问题:
乡村宅基地转让方针有哪些呢?
回复:
(一)《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则:“ 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办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而《土地办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则:“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这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制止,仅是对农人宅基地分配请求资历上的约束。《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土地不得生意、租借、典当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这是1987年开端实施法令规则,这儿的“土地”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仍是仅指土地一切权,抑或两种权力兼而有之?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2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宪法》第2条修正案并没有顾及土地的不同类别,也没有考虑土地的不同一切权主体,而是规则“一切土地”的使用权都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 《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的规则只能理解为对土地一切权的转让约束,不然违宪。因而,此款规则并非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制止规则。
(二)行政法规对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办理制止炒卖土地的告诉》(1999年5月6日发布)(下称《告诉》)规则:农人的住所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同意城市居民占用农人集体土地建住所,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缔造和购买的住所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依据地随房走的准则,这是对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制止性规则,但该《告诉》并不是行政法规。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拟定程序法令》关于决议与发布的规则,“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许由国务院批阅”“ 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实施。”、 “签署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实施日期”。依据其时收效的《行政法规拟定程序暂行法令》第三条“行政法规的称号为法令、规则和方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许由国务院总理批阅。”第十五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许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许由国务院同意、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从称号上来看,该《告诉》的称号不契合法规的拟定程序规则;从通过的程序来看,该《告诉》仅通过国务院办公会议,未通过法定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许由国务院总理批阅程序;从发布的程序来看,该《告诉》仅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未契合法定的“由国务院发布,或许由国务院同意、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程序。别的,该告诉也未发布实施日期。因而,该《告诉》并不是行政法规,现行行政法规没有对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制止性规则。
(三)行政规章对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则现在关于宅基地转让问题的规章级规则有国家土地办理局《确认土地一切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则》第169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独自转让。缔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所一切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起转让”。这儿制止的是独自转让,但其效能仅仅行政规章。
(四)定论依据民法的一般准则,法无制止的皆可为,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则,只要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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