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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8:19

和你交不交社保没有联系,但你或许和你一同请求的家人必定要有作业;
详细你能够参阅下公租房请求细则:
一、请求方法
公共租借住所能够家庭、独身人士、多人合租方法请求。
(一)家庭请求的,需承认1名契合请求条件的家庭成员为请求人,其爱人和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抚养联系的一起寓居日子人员为一起请求人。
(二)独身人士请求的,自己为请求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单独进城务工或外地单独来渝作业人员能够作为独身人士请求。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契合请求条件,且人数不超越3人,并承认1人为请求人,其他人为一起请求人。
二、请求条件
请求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安稳作业和收入来历,具有租金付出才能,契合政府规则收入约束的无住所人员、家庭人均住所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所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结业后作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作业的无住所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所赞助才能的在外。
(一)有安稳作业是指:
1. 与用人单位签定1年以上劳作合同,且在主城区接连交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所公积金的人员;
2. 在主城区接连交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寓居6个月以上的灵敏作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 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作业人员。
5. 社会保险费、住所公积金的交纳时限从请求之日起往前核算。
(二)收入约束规范是指:独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越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依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要素的改动定时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月收入包含薪酬、薪水、奖金、年终加薪、劳作分红、补助、补助、养老金、其他劳作所得及产业性收入。不包含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所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入的特别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作业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武士住所困难家庭不受收入约束。
(三)无住所是指:请求人和一起请求人在主城区忘我有产权住所(私有产权住所包含已签定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子),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所,且请求之日前3年内涵主城区未转让住所。
(四)住所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所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核算方法为:人均住所建筑面积=住所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所建筑面积按公房租借凭据或房子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核算;有多处住所的,住所建筑面积兼并核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核算。
(五)住所赞助才能是指:请求人爸爸妈妈、子女或请求人爱人的爸爸妈妈在主城区具有2套以上住所,且人均住所建筑面积到达35平方米以上。
三、请求要求
(一)请求人可到公共租借住所请求点请求;也可登录公共租借住所信息网请求,并在15个作业日内向请求点提交书面资料。
(二)请求人应照实填写请求表,许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三)每个请求人及一起请求人只限请求承租1套公共租借住所。
(四)请求资料
1. 公共租借住所请求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结业生,市、区引入的特别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武士填写黄色请求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请求表。
2. 身份证明
主城区户籍的请求人和一起请求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寓居证。
3. 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供给成婚证明。
4. 作业、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所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定劳作合同的供给劳作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所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敏作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供给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敏作业人员供给现寓居地址地居委会出具的作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供给营业执照和税收交纳证明。
(3)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出具按月收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作业单位出具退休状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作业人员由地址作业单位出具证明。
一起请求人有作业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则供给收入证明;无作业的由户籍地址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 住所状况证明
有作业单位的请求人和一起请求人,由单位出具住所分配状况证明。住所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借凭据或房子权属证书。
6.其他需供给的资料:
(1)引入的特别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分出具引入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供给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武士供给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结业生供给结业证书。
以上规则资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供给原件核对;
四、审阅配租
(一)受理
对请求资料完全的,请求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据。
(二)初审
自请求点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初审安排完结初审,提出初审定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7个作业日提出复审定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请求人将在市公共租借住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含收入、住所等相关状况,时刻不少于7个作业日。对公示目标有贰言的,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承受实名告发,并在10个作业日内完结核对。经核对贰言树立的,应书面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贰言或贰言不树立的进入请求人轮候库,请求人可在重庆市公共租借住所信息网或请求点查询。轮候期间, 请求人作业、收入、住所及家庭人数等状况发作改动,应主动和及时向原请求点照实提交书面资料,从头审阅资历。
(六)配租
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址、请求时刻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借住所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当令发布。并按请求的时刻段、挑选的公共租借住所地址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请求时刻段是指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发布的请求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请求时刻规模。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借住所配租面积与请求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所,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所,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所。
家庭成员只要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安排,依照分类方法,经过电子摇号体系,依据请求人挑选的地址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进程承受市监察部分、公证安排、新闻媒体及请求人代表监督,摇号成果经过公共租借住所信息网和指定的大众媒体公示,承受社会监督,无贰言的向请求人发放配租承认告诉书。未能取得配租的请求人可直接进入同地址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改动请求地址,进入新的请求地址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定合同
收取配租承认告诉书的请求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宣布的入住告诉后的30日内,带着自己身份证件、配租承认告诉书和入住告诉书到指定地址签定《重庆市公共租借住所租借合同》(以下简称租借合同)。未在规则时刻内签定租借合同的,视为主动抛弃,本次请求配租报废,但可从头请求,请求时刻按从头请求之日核算。
五、租借处理
(一)合同处理
1.租借合同签定时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借合同应当清晰下列内容:
(1)房子的方位、面积、结构、隶属设备和设备状况;
(2)房子用处和运用要求;
(3)租借期限;
(4)租金及其付出方法;
(5)房子修补职责;
(6)违约职责及争议解决方法;
(7)其他约好。
3.承租人签定租借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规范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借合同的正常实施。租借合同期满或中止,无违约职责的交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当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一起请求人可按原租借合同持续承租,但需承认新的承租人,改动租借合同,租借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刻核算。
(二)租金处理
1.公共租借住所的租金规范由市物价部分会同相关部分研讨承认,原则上不超越同地段、同质量、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商场租金的60%。租金实施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2.公共租借住所租金按建筑面积核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敷衍金额的万分之五付出违约金。
3.租金收入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处理的规则缴入同级国库,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借住所贷款利息和公共租借住所的保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借合同约好通报其地址单位或市住所公积金处理中心,从其薪酬收入或住所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子处理
1.公共租借住所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动房子用处。
2.承租人应准时交纳房子运用进程中发作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申报住所、收入状况,未按规则申报的,视为抛弃租借住所,合同中止。
4.承租人应保护并合理运用房子及隶属设备,不得对房子进行装饰。关于房子内部易损易耗设备及运用不当形成房子或隶属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承当修补职责或补偿职责。
5.公共租借住所产权单位应当树立专项修补资金用于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保证共用部位和设备设备处于杰出状况。
6.多人合租的,由请求人担任签定租借合同、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添加一起寓居人员。
(四)换租规则
因承租人数发作改动或作业地址改动需求改动房子面积或地址的,可向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提出换租请求。
1.换租面积应契合规则的配租面积规范。
2.改动地址请求换租的,经审阅、公示契合条件的从头进入请求人轮候库参与摇号配租;同一地址请求换租面积的,经审阅、公示契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依据公示的腾退房源状况、换租轮候次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顺次进行换租。
3.换租完结后,从头签定租借合同,并按规则腾退原承租的住所。
(五)处理模式
1.公共租借住所地址地的街道办事处组成由社区居委会、房子处理安排、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处理委员会,担任小区的社会处理作业。
2. 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组成或托付的房子处理安排担任公共租借住所的租金收取、房子运用、保护和住所安全状况查看,并对物业服务公司作业进行辅导监督。
3. 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组成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当小区物业处理。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分会同相关部分研讨核定。物业服务费实施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六、退出处理
(一)租借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借住所;需求续租的,应在租借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请求,经审阅契合条件的,从头签定租借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所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经过购买、获赠、承继等方法在主城区取得住所,且到达政府发布的人均住所建筑面积规范的,或在租借期内超越政府规则收入规范的,应当退出公共租借住所。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除租借合同,回收承租的公共租借住所,其请求人和一起请求人5年内不得再次请求:
1.供给虚伪证明资料等诈骗方法取得公共租借住所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动公共租借住所结构或运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接连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则
1.承租人应在租借合同期满或中止之日腾退住所,并结清房子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所和设备有损坏、丢失的,承租人应康复、修补和补偿。
2.承租人在租借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不契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能够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借住所租金规范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契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所的,按公共租借住所租金规范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恰当规模内布告。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出售处理
(一)承租人在租借5年期满后,可挑选请求购买寓居的公共租借住所。
(二)公共租借住所出售价格以归纳造价为基准,详细价格由市物价部分会同市住所保证、市财务等部分研讨承认,定时向社会发布。
(三)购买公共租借住所,可挑选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付租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共租借住所能够承继、典当,不得进行租借、转让、赠予等商场买卖。典当值不得超越房子购买原值的70%。
(五)购买人经过购买、获赠、承继等方法在主城区取得其他住所,且到达政府发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所建筑面积规范的,或因特别原因需求转让以及典当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八、监督处理
(一)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有权安排对承租人的租住资历进行查看复核,承租人应予以合作。经查看不契合条件的,撤销租住资历。
(二)房子处理安排应当安排对承租人实施租借合同约好的状况进行监督查看,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合作,照实供给资料。在监督查看中,房子处理安排有权采纳以下方法:
1.2名以上作业人员可持作业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状况下,进入公共租借住所查看运用状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阻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秘或假造住所、收入等状况,骗得公共租借住所的,免除租借合同,回收房子,5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承租期间按公共租借住所租金规范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查职责。
(四)对出具虚伪证明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提请有关部分依法依纪追查相关职责人员的职责。
(五)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建立告发电话、告发信箱,承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告发,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分的作业人员在资历审阅和监督处理进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查职责。
九、廉租住所的请求
契合《重庆市廉租住所保证请求处理方法(试行)》相关规则的家庭请求公共租借住所,在户籍地址地按廉租住所保证请求规则和程序处理,由廉租住所保证安排向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一致请求,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
(一)廉租住所家庭应请求户籍地址地建造的公共租借住所;无公共租借住所的,由市公共租借房处理局统筹安排租借地址。
(二)廉租住所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所家庭承租公共租借住所,按现行廉租住所政策规则交纳租金,并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所家庭原户籍地址地政府承当。
(四)已实施什物配租的,不能请求公共租借住所;已收取租金补助的,经户籍地址地廉租住所保证安排赞同,能够请求公共租借住所。取得公共租借住所后,中止收取租金补助。
十、公共租借住所出售的详细实施方法另行拟定。开发区、园区建造的公共租借住所处理实施细则,由开发区和园区自行拟定。
十一、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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