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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1:08
发布部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1]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定见》现已省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践,仔细贯彻履行。   2001年12月30日   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定见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标准行政复议作业,现结合我省行政复议作业实践,对贯彻施行行政复议法,提出如下定见。 一、处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安排 1、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和具有行政复议责任的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担任法制作业的处(科、室、股)(以下称法制作业安排),详细处理本级政府或地点部分的行政复议事项。 2、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的行政复议作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担任辅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行政复议作业。 3、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机关行政复议作业实践需要,装备专职的行政复议作业人员。其间,详细处理行政复议案子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具有行政复议责任的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参照前款规则履行。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通过考试获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 4、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复议责任的作业部分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九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告诉》(国发[1999]10号)规则,内行政经费中建立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并保证展开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设备、作业条件。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部分预算。 二、行政复议规模 5、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请求行政复议的,归于行政复议受案规模。 6、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不归于行政复议受案规模: (一)行政复议法第 八条规则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目标发布的能重复适用的规则;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辅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行政机关对执行私房方针等前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七)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行为。 7、法令、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拟定的标准性文件规则的责任,应当认定为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第(九)项规则的“法定责任”。 8、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根据内部行政管理联系作出的有关薪酬、稳妥、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行政复议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人事处理决议”。 9、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履行力的有关两边当事人民事权力责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复议法第 八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处理”。 三、行政复议请求 10、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作为请求人请求行政复议: (一)详细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二)虽非详细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力直接被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施行结果所掠夺、约束或被赋予责任的; (三)权力尚未被掠夺、约束或被赋予责任,但据于详细行政行为这种结果是必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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