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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可以分期缴纳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7:37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220号)规则,交税人按规则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商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规则,对已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为资金流暂时呈现困难而无法及时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请求,在交税期限内作出分期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方案,并按方案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业。
请问怎么了解上述两份文件中的“主管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和“交税期限”?是指《税收征管法》中规则的土地增值税的交税期限,仍是能够与主管税务机关洽谈请求一个更为宽松的交税期限?企业如因资金流困难,是否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在若干年内分期交纳?
【回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商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规则的交税期限即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220号)规则的主管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
关于土地增值税交税期限问题,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条规则,交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则,依据法令第十条的规则,交税人应依照下列程序处理交税手续:
(一)交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子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价陈述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材料。交税人因常常发作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阅赞同后,能够定时进行交税申报,详细期限由税务机关依据状况确认。
(二)交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则的期限交纳土地增值税。
因而,土地增值税的交税期限通常是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包含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补缴税款的期限。
如:《青岛市当地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办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十九条规则,契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开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告诉其清算时应出具《税务事项告诉书》,开发企业应在收到《税务事项告诉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应补税款。
第三十七条规则,对契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则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开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定论前获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按规则预缴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定论后,开发企业获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应当于次月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
但在该期限内,各地如广东省对因为资金流暂时呈现困难而无法及时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请求,在交税期限内作出分期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方案,分期交交税款。
因而,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中规则的土地增值税交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与你公司想洽谈更为宽松的期限是共同的,都是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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